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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要回我的孩子吗

2021-10-28

伴侣 2021年9期
关键词:监护权总则民法

问:

我与前夫离婚后,我儿子一直随他奶奶一起生活。后来我前夫因车祸去世了,现在我想把我儿子接到我身边一起生活,但是他奶奶不答应,说居委会已经指定她为我儿子的监护人了,还说我和我儿子已经没关系了。请问,她说的对吗?我能接回我的儿子吗?

答:

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关系一般开始于子女出生这一法律事实,并终止于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或子女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或者发生监护权终止或被撤销的法定事由,其他法律規定的主体才有资格担任监护人,即具有监护人资格。孩子的奶奶在具备监护人资格之后,才能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三十一条申请作为监护人。居委会同样只有在孩子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后才能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三十一条指定其他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作为监护人。存在有效的指定之后,监护人资格才可能转化为实际的监护人。所以,居委会在您未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指定监护人是无效的。综上,您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并有权行使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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