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引发纠纷如何救济
2021-10-27管铁流
劳动保护 2021年9期
关键词:能力
文/管铁流
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而引发的纠纷,笔者早有接触。劳动能力鉴定,通常认为是一种技术行为,因而,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复评或者再次鉴定,而不能提起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但不能直接被诉,不表示劳动能力鉴定就完全不受法律监督,再纯粹的技术活动,一旦涉及权利义务,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否则,法治堪虞。
两起典型案例
现实中,劳动能力鉴定引发争议的,除了鉴定结论本身,还包括鉴定程序。下面列举两起典型劳动能力鉴定的案例。
案例一:鉴定结论太突兀
职业性哮喘患者阿华初次鉴定为六级伤残,用人单位不服,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评,鉴定机构两个月之内作出复评结论,维持六级伤残结论。用人单位又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费时一年有余,期间患者因怀孕、分娩、哺乳等,职业病症状有所变化,但临床检查哮喘症状并未好转,甚至有所加重,多次体检均显示肺功能中度甚至重度损伤。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既未安排患者另行检查,也未对患者进行现场检查,最终鉴定结论却变成了八级伤残。
而且,前两次鉴定结论均明确了具体的适用鉴定标准条款,省级鉴定结论中全无具体适用条款,只给出了结论。但对照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的八级伤残条款,其中有关肺部伤残的是第68条:“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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