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危化品企业3个技术问题的执法实践
2021-10-27秦玉阔张均陈绍强许婵娟
劳动保护 2021年9期
文/秦玉阔 张均 陈绍强 许婵娟
通过对3个涉危化品企业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国标适用不当、两个现行有效强制国标技术指标范围不一致、设置前提条件以规避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案例进行技术分析,明确存在的技术问题,以为涉危化品企业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指导,同时为执法部门监管执法和服务提供参考。
化工行业因为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等危险性质,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甚至人身伤亡事故。因此,强有力的监督与严谨合规的检查尤为必要。对执法与服务中的技术问题,要深入分析和探讨,确保找准根源,这既是政府监管部门有理有据进行执法的基本点,也是有效避免政府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企业产生矛盾的途径。
笔者作为应急管理部门石化行业安全监察专员,自2019年12月至2021年1月,参与过8次以上由浙江省某地级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涉危化品企业监管执法工作,并 根 据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AQ 3018—2008《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GB 8958—2006《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18218—20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标准规章的要求,进行了梳理,分析出了以下问题,并提出了应对之策。
清罐作业未安排双监护问题应适用的国标
检查情况及问题分析
2020年1月,在某地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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