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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探讨

2021-10-27李竞

劳动保护 2021年9期
关键词:企业

文/李竞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79号修正)(以下简称“55号令”)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就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而言,目前主要适用55号令的相关规定。笔者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审查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在法律条款及适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故提出来进行探讨,旨在为国家法规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燃气经营许可有关问题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煤气都属于危险化学品,依照55号令经营燃气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危化证”)。但是依据55号令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这就在55号令中对于燃气的经营给予了豁免,不需要办理危化证,也是为了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适应。

但是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换言之,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用途的燃气的经营企业应当办理危化证,其经营许可需适用55号令。这个工业生产原料用途仅从字面上看可以理解为是作为工业生产原料参与化学反应的,比如用天然气作为原料生产氮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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