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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捐献,谁说了算

2021-10-26嵇姣龙

新传奇 2021年39期
关键词:医院

陶某摔伤后,因救治无效死亡。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向陶某之妻、陶某堂弟解释捐献相关事宜后,二人均表示愿意捐献陶某的器官,陶某堂弟代陶某父母在《器官捐献委托书》上签名、捺印。随后,医院对相关器官进行摘取并协助移送相关受体。

陶某父母认为医院的行为侵害了儿子的身体权,且医院在明知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摘取了儿子的器官亦侵害其名誉权,故陶某父母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应由陶某的配偶、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是否捐献器官。陶某堂弟称其代陶某父母在《器官捐献委托书》上签名、捺印的行為经过了陶某父母的授权,陶某父母对此予以否认。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更高的审核和审查义务,不能仅凭陶某堂弟的单方陈述、受托人与委托人字迹相似的《器官捐献委托书》即认定其有权代理陶某父母,故医院存在过错,应对陶某父母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陶某父母精神损失抚慰金3万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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