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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物品处置不当该如何定责?

2021-10-23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1年10期
关键词:遗失物东海民法典

【案情】

2021年5月,哈尔滨市民秦雪玲购入手机一部,花费5500元。两个月后的一天,秦雪玲在饭店就餐后,不慎将手机遗落在座位上。

发现手机丢失,秦雪玲立即拨打了自己的手机号码,但手机已关机。后经过努力,秦雪玲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和查询饭店监控录像,锁定了手机疑似拾取人金东海,并立即报警。

在派出所里,金东海向民警承认了自己曾拾取过秦雪玲的手机,但因手机有锁屏密码,自己无法使用,因此拾得后转身便将其丢弃,现手机已无法找到。

对此,秦雪玲要求金东海做出经济赔偿。但金东海以“失主丢失手机在先,自己没有保存遗失物义务”为由,拒绝了秦雪玲的赔偿要求。

这种情况下,秦雪玲该怎么办?

【支招】

根据这一案例,本栏编辑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进行解答。

日常生活中,人们难免会遇到丢失东西或捡拾到他人物品的情况。捡到遗失物时,多数人会基于“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主动联系失主或送交公安机关;但也有少数拾得人会抱有“我捡的归我,想咋样咋样”的心理,对捡拾物采取不当处置方式。

面对捡拾物,归还失主还是不当处置,显然是两种迥然不同的行为表现,其背后思维差异就在于对“捡拾物”性质归属的认知不同。遗失物的法律定义为:“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他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由此可以看出,物品临时丢失并未改变其原有的物权性质归属。捡拾到别人的物品后只有临时保管义务,并没有对物品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由此解读,拾金不昧就是“物归原主”的正当举动,不当处置显然存在有悖法理的认知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應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就是说,当发现或捡到陌生物品时,根据生活常理能够判定为遗失物的,如果能够联系到失主,应尽快取得联系,沟通返还事宜;如果联系失主有困难,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并说明捡到遗失物时的相关情况,以便公安机关及时联系到失主。

除了上述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显然由“归还”义务延伸出了“保管”责任。没有做到妥善保管而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就是失责、违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捡拾物处置不当或担责”的规定,就是要借此督促拾得人履行好保管责任。

当然,鉴于拾得人妥善保管并积极联系失主归还原物,少不了付出必要的时间与精力成本,甚至会产生一定的保管费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促成“拾金不昧”与“知恩图报”两种美德的良性互动,为拾金不昧善举的发扬光大添柴助力。

本案中,根据金东海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他曾试图去解锁手机,明显有自己使用的私心,其后又因未能解锁成功将手机扔掉,其行为存在致遗失物灭失的故意,也造成秦雪玲的手机无法找到的后果,故金东海应为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对于赔偿金额,鉴于手机在丢失时的价值相比原购买价格存在折旧,需二人进一步商定。

秦雪玲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尝试与金东海进行沟通。若双方意见仍无法达成一致,秦雪玲可以凭借手机微信、通话录音、监控录像等证据,要求人民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

(文中秦雪玲、金东海均为化名)

本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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