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调查中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完善
2021-10-22刘妍君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摘要: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数据逐渐成为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依据。然而,目前对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规定还不完善,存在取证主体资格不明、取证措施粗疏、监督程序缺失等问题,不利于准确查明职务犯罪行为,更不利于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职务犯罪调查中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专业性原则以及比例原则,明确电子数据取证主体的资格与取证权限,细化电子数据取证措施,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的监督程序,进而实现程序正义与保障人权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职务犯罪;电子数据;取证主体;取证措施;监督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21)04003508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智能手机的普及和云计算、大数据战略的实施,电子数据在人们的生活及各行业、各领域中大量涌现。电子数据取证成为查获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由于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强、主体社会关系复杂、证据形式单一等特点,较之一般犯罪案件的取证难度更大。因此,职务犯罪调查取证往往依赖于言词证据的收集[1]。但因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较强、不稳定的特点,导致职务犯罪证明体系可能存在不稳固的问题,而电子数据表现出客观性更强、稳定性更好的优势,能够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以及言词证据的印证发挥重要作用。2018年3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33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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