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的驱动模式和政策成效
2021-10-20杨莎莎陈思静刘洪民邢懿琳
杨莎莎,陈思静,刘洪民,邢懿琳
(1.上海大学经济学院,上海 200444;2.浙江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杭州 310023)
1 “隐形冠军”概念内涵
Simon[1-2]最早提出了“隐形冠军”(hidden champions)的概念,认为隐形冠军企业应当满足以下3 点要求:(1)市场份额在全球市场排名前二或欧洲市场排名第一;(2)收入低于10 亿美元;(3)知名度较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Simon[3]将隐形冠军市场份额的要求扩展至全球市场前三,而将收入的上限扩展至40 亿美元。
Simon[1]对隐形冠军的定义主要针对德国企业,而不同国家的学者在界定隐形冠军时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如Lee[4]将市场份额在国内排名第一或在全球排名前三,且营业收入低于1 万亿韩元的企业界定为隐形冠军;Voudouris 等[5]在界定希腊的隐形冠军时认为,隐形冠军企业应当是市场领导者,占据20%~65%的市场份额,且必须是希腊民族企业;李森等[6]指出在我国,隐形冠军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市场份额在我国市场甚至世界市场排名第一;(2)中小型规模且不为公众所知;(3)销售收入低于1 亿欧元。此外,高度创新性也被认为是隐形冠军企业的一大特点[6];隐形冠军应当在本领域核心关键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较高的研发投入与专利密集度[7]。
浙江省政府在界定隐形冠军时采用的标准与上述研究略有差异。2016 年,原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现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培育隐形冠军,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通知》,明确了浙江省隐形冠军的培育与确认条件,提出了“专精特新”四大指标(隐形冠军在满足入库培育的基础上应满足“专精特新”标准的2 项及以上):(1)专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