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核污水排海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2021-10-18梅宏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梅宏
摘要:针对日本政府公布核污染水排海决定,相关利益国家、国际组织应予高度重视,督促日本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做到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相关利益国家进行磋商,防止造成无法逆转的海洋生态损害。对此,我国应当重视监测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渗漏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国际法层面的完善。
关键词:核污水;海洋生态损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中图分类号:A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21)05-0116-04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宣布正式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排入大海。由此引发日本国民的不满和质疑,中国、韩国等周边国家纷纷表示反对[1]。福岛核电站事故产生的核污水处置问题不只是日本国内问题,而是涉及相关利益国家及国际法的问题。日方处理核污水,不应让国际社会买单。中国学者随之展开的法理斗争言之凿凿。若将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排入大海,势必造成严重的海洋生态损害,其后果责任如何?有关责任的追究机制如何?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核污水排海是否会引发海洋生态损害?
核污水含有大量的放射性元素成分,氚的含量最高,碳14、钴60和锶90的降解时间更长,这些放射性物质进入海洋的沉积物中很容易被海洋生物吸收,长久地影响海洋环境。因人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造成损害,进而破坏海洋生态平衡,影响人类的海洋生态利益,在考虑法律规制时,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行为应承担后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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