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藏契约记
2021-10-15李益荣
文史月刊 2021年9期
李益荣
在我的家中保存着一些先辈留下的清朝和民国年间的契约,主要有地契、房契、典契以及分家契约等。这些契约是我们家族珍贵的历史资料,它们从一个侧面真实地反映了祖先们的经济状况和家庭生活,同时,也反映了当时的产权制度和家庭关系。通过对清朝与民国契约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两个不同时期产权制度的区别与联系,以及造约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转换程序。曾任山西省社会科学院院长的李留澜先生认为:“各种契约尽管具体形式不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对造约各方来说,都是在合意性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转换。自愿选择是其本质特征,权利和义务的转换是其基本的要素。”
地契与房契的时代变迁
家传契约中年代较远的一份《地契》订立于道光三年(1823年),其内容为卖主袁广泰,将四亩五分地卖于李全斌(我的第十一世先祖)。《地契》全文如下:“立出卖地土文契人袁广泰,因为粮差紧急,无处起办,今将自己村东南白地壹塅,系南北畛,计地肆亩伍分,东至田宅,西至李中书,南至顶亩,北至畛,四至明白。立死契出卖于李全斌,永远作业。同人说合:言定地价纹银伍拾伍两整,其银当交不欠。倘地有碍,卖主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卖契存照。立死契人袁广泰自书。中见人:李玉茂、袁德印、高如山。道光三年三月初一。”
袁广泰卖地的原因是:“粮差紧急,无处起办”。这样的理由在清朝的其他地契中也可见到,可见,清朝实行“摊丁入亩”是一些农民卖地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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