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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之我见

2021-10-13闫哲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11期
关键词:立法商业银行

摘要: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经济步入了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愈发成熟的今天,个人诚信制度亟需更加完善。其实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论语·颜渊》中提出“人无信不立”,就将个人信用对于社会活动的重要性强调了出来。个人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商业化如此发达的今天,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交往需要的是高效模式,不能停留于以往“日久见人心”的低效率方式,无论是求职求学建立婚姻的个人生活或者是贷款信托等商业行为,对于个人道德和信用的快速了解都至关重要,而目前针对个人信用评价的角度往往停留在商业银行的金融信贷领域,并没有形成立体化、透明化的全方位评价维度,一系列由于个人信用问题导致的社会矛盾逐步凸显。要深层次解决个人信用问题,必须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制度,使有关部门和社会以及公民能够形成合力,将公民看不见摸不着的信用体系量化并应用于社会生活中。

关键词:商业银行;评价机构;立法;个人信用评价

一、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含义

當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尚未对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概念做出明确规定,学术界对于它的概念也未能统一。总体而言,作者认为,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是指对于公民的个人财务状况,道德行为,法律法规以及社会规范遵守等情况进行量化评价,从而将其结果作为其诚信价值,提供给需信部门的应用于公民的社会生活中,并对其社会生活产生影响的社会评价机制。

二、现今个人信用评价制度日益凸显的问题

(一)个人信用评价制度的内容局限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臻于成熟,金融市场不断发展,人们消费观念积极转变,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发展迅猛,商业银行针对申请贷款的个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对个人客户的信用进行评级审查,为信用良好、符合条件的公民办理贷款发放。目前个人信用制度主要应用于银行商贷领域,且评估机构在银行内设部门,在金融机构联网且能够提供给机构和个人查询信用评估报告,以此来衡量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随着信息化和电子化的蓬勃发展,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过往的单纯停留在银行商贷领域的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例如,公民的失范行为达不到必须利用法律法规调节和制约的程度。失信行为可以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前可以有效避免等。例如:有的买主利用淘宝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售后保障制度,购买十几件衣服,穿至第六天就退回给厂家,这种薅羊毛的行为够不上法律法规惩处的程度,仅仅是道德问题,但是却无法对其进行惩罚,只能停留于口头进行谴责,如果没有被发现,则谴责也无法实现。

(二)针对个人信用评价制度的立法亟需加强。当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的立法还比较薄弱,2004年2月1日在上海实施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是国内第一部联合征信的政策性管理办法,对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进行区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诚实守信和个人信用有所表述,但都比较片面,未能形成系统性法律文件。

(三)信用评价机构单一,导致评价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不足。对于个人信用评价的机构目前绝大多数停留于金融机构,且主要为银行信贷部门。银行信贷部门设置有专门的审核机构,对申请人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量化处理,依据一定的指标例如年龄、职业、存款、资产、住房、还贷款情况和失信情况等因素进行评判,得出信用额度,因此个人信用越高,额度越多则贷款金额越高。对于客户个人的信用评价机构只是单纯由银行操作,客户有求贷需要可以查询,该制度无法控制银行评价的随意性和透明性,假如一笔贷款马上逾期而客户虽具备还贷能力忘记还贷,有的银行会电话提醒客户及时还款,有的银行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计入逾期记录,形成不良信用,因此不同商业银行的随意性比较大,评价的公平性难免有失允。由于信用查询的迟滞性,客户往往会事后进行查询,导致信用评价机制透明度不够高。在我国,金融机构负责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主体的信息,所以当个人的信用信息错误导致信息主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公民自然会将此责任归咎给银行,久而久之,公众对银行的信任度越来越低。[1]

(四)个人信用评价制度的用途较为单纯。个人评价的制度用途主要为个人申请信贷使用,用途较为单一。在高速发达的商业社会中,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已经开始应用个人信用评价制度,通过查询求职者有无信贷违规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来掌握求职者的诚信情况,尚且比较粗略。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应用还可以更加广泛,譬如在教育领域,江西省实行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规违纪的处理上,对在考试中存在部分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在医疗领域,广东省中山市实行将医疗商业贿赂、出具虚假证明、伪造病历、使用假药劣药和不合格医疗器械、隐瞒不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等列入诚信档案的惩罚内容。打击收红包、拿回扣、开大处方、滥检查等失信行为,建立个人信用公示、警示制度。这些都说明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已得到进一步应用。

三、个人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个人信用评价立法,完善评价机制。

在个人信用制度领域,欧洲和美国、日本已经比较成熟,其中有政府主导型,有市场主导型和会员制。美国于1970年通过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是规范美国个人征信活动的核心法规,其规定了征信机构可以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征信管理中心是国内最大的信用基础数据库,而民间资本建立的个人征信机构是完善、补充央行征信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化征信机构建设刚刚起步,尚未形成完善的征信市场服务体系。我国的立法层面对此尚处在初级阶段,国家应该尽快制定有关信用法律,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将信用评价内容与机构设置进行规范,健全公民信用评价使用制度和权利保障机制。

(二)健全评价机制,构建双向透明体制。

以往的商业信用评价往往是商业银行单方面进行评估,这取决于商业银行放贷的利益要求,应该将商业信用与个人道德信用和社会信用综合,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价报告。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公民个人的信用隐私保护的基础上,方便公民及时查询,评估分值变化应当及时通知个人,形成双向的协议式交流,如有不理解的变动情况,公民可以表示质疑并由统一的信用中心负责解释。

(三)深化统一协调,落实层级管理。

全国性质的信用管理中心,應当加强与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和民间信用记录机构的协调联系,统一量化公民个人信用行为,统一发布。不同行业和不同领域的行为规范,形成一致的标准。目前在商业信贷领域已经形成了《商业银行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业务文件,比较细致地对个人信用在商贷方面进行了量化评分。此外,如地铁部门应该参照该办法制定违规行为个人诚信惩罚办法,细化管理,将逃票行为切实记录到诚信档案,并随个人档案终生有效。各行政部门提出评估建议,交给公民所在社区进行管理并反馈给个人,最终直接汇总给全国的个人信用统一管理平台。即按照评价部门→社区→居民的顺序进行管理,居民对反馈情况表示无异议后,最终由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管理平台记录在案。

(四)扩大评估内容,将道德评价融入个人信用体系。

扩大个人信用评估内容,应把握几个原则。一要将违法犯罪记录量化后囊括进去;二是评价机制要区分正反向,个人行为对于社会有益的,比如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的,在信用分数上要予以鼓励,对于社会和他人有危害行为的要予以惩罚,达到违法犯罪标准的走法律途径并同时进行恶性评价,确保信用评价覆盖范围全面。三是个人评价内容要动态化,与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良好风俗一致并动态增删,通过有序引导组建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环。

(五)扩大评价机制用途,指导经济社会更好发展。

个人信用评价报告可以广泛应用于公民个人的升学、就业、择偶、交友等生活阶段和租赁、招聘、借贷、信托等经济活动,它是公民个人道德行为与社会规范遵守行为的综合表现。我国高度重视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并且一直在大力建设中。201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到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2]。2021年11月1日即将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获取提供了保障,也为以后的信用评价的普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吴夏青.个人征信体系信息法律保护研究[D].江西:江西财经大学,2010.

[2]冯春晓.关于德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的若干思考[J].北方经济,2014.(8).32.

作者简介:闫哲,1989年10月,男,回,山东省聊城市,二级警长,研究生在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莲塘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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