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者责任中执行工作任务的判断
2021-10-13刘沛君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9期
关键词:类型化
刘沛君
摘 要:损害是因执行工作任务所致,是认定用人者责任的关键,然而这一构成要件复杂且富争议,历来是审判实务中的难点。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给出了执行工作任务的判断标准,但是这些标准存在弹性较大,不易把握的问题。学界呼吁将其类型化,却少有人提出具体的类型化方案。且现有的分类标准不够合理、各类型之间边界不够清晰、具体问题上还存在争议。在没有合理类型化方案的情况下,借助分类简化审判实务工作的目的难以实现,甚至会增加判断的难度。对于执行工作任务这一要件的判断,更为可行的解决办法是给出时空要素、合理信赖要素、可预见性要素、偏离程度要素、目的要素这些具体的考量因素,依靠审判人员在个案中进行具体衡量。
关键词:执行工作任务;用人者责任;内在联系;类型化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个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盗卖客户股票案①,该案的核心问题就是证券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卖客户股票,员工所在证券公司是否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此案经过再审,最终认定工作人员盗卖股票的行为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受害人张春英在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过户业务,由于不会操作股票买卖和开户手续,为方便业务办理,张春英将个人证件交给被告并将股票交易密码告诉被告。随后被告利用这些信息及员工权限,利用证券公司平台将张春英股票账户的对应关系改变至以张春英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并开通了股票交易卡驻留委托业务,分批将这些资金转移到自己名下并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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