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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国企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的立法完善
——结合茅台、五粮液纵向价格垄断案的分析

2021-10-13林星阳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关键词:制度

林星阳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一、前言

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改革座谈会上强调,“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1]。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深化国企改革,将国企锻造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2]。201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制定“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3]。2020—2022年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与落实此方案的战略节点[4],国企将存在并长期存在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且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包含国企,故应对国企及其业务实施分类改革、分别监管[5]。2020年5月,《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提升国资国企改革成效。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基本完成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企要聚焦主责主业,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核心竞争力。”[6]2020年6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会议指出:“国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7]

与此同时,中国《反垄断法》明文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予以规制。2013年至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达成和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企业予以严厉处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一系列反垄断举措,表现了中国一视同仁的执法态度和反价格垄断的坚定决心。在十多起案例中,茅台、五粮液酒品生产企业是《反垄断法》颁布以来的首个纵向价格垄断执法案例,这两大酒业大亨均强制命令下游经营者保价转售相关酒品,同时对跨地区违约低价销售的酒品经销商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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