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时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
2021-10-12刘浩
速读·上旬 2021年11期
刘浩
一、中小股东权利概述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义务是权利的来源,义务的负担是权利行使的前提,权利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就无法享受权利。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東以其认缴认购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故而按其出资比例多少来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具有合理性。在中小股东行使权利时应遵循“大股东大权利,小股东小权利”的原则。在股东之间的关系上,股东地位平等,一般情况下,一股一权,除非章程另有约定。
法律对于股东权利的保护已然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知情权、账簿查阅权、表决权、决策权、监督权、对于违反章程决议的撤销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等。其中,决策权、知情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关系最为密切最为直接的三项权利,在诸多案例当中,对于中小股东上述三项利益的损害的后果最为严重,因此,本文主要其作重点论述。
二、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知情权作为一项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在公司治理过程中,为了确保股东的参与权、监督权与救济权,应当为股东所享有从而制约公司“董监高”权力的行使;其次,股东知情权不仅能够确保股东与公司利益不因暗箱操作、滥用股东权利被非法损害,而且能够确保股东间有效传递信息,行使表决权参与到公司管理之中;最后,公司法人作为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份子,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依法纳税、遵规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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