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劳动合同中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公章也有效

2021-10-09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9期
关键词:竞业法定代表代驾

劳动合同中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公章也有效

吴律师:

我与一家公司在彼此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了名字。半年后,公司基于内部工作部门调整而需要精简人员,遂以公司没有在与我的劳动合同中加盖印章为由,表示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我立马走人,且拒绝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请问: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读者:严琳琳

严琳琳读者:

该劳动合同有效,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中签字与加盖公司印章的目的一致。《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在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民事活动中时,法定代表人签名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体现的用人单位的意志和意思,且为法律所许可。而在劳动合同中加盖公章,同样是代表用人单位行使职权,所体现的同样是用人单位的意志和意思。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两个行为法律的指向并无实质区别,甚至是完全一致的。这对于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例外。

第二,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劳动合同照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其第五十条甚至还特别指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即除特殊合同外,一般合同的成立、生效,并没有要求必须同时具备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或者只有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才有效。对于并非特殊合同的劳动合同,其效力的认定所要注重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盖章与否。正因为你与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出于彼此自愿,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甚至已经履行半年之久,决定了虽然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公司也不能以欠缺公章为由,否定其效力。

吴律师

被网约代驾伤害我究竟应该向谁索要赔偿

吴律师:

三个月前,我被胡某驾驶的小车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当我向胡某索要赔偿时,胡某表示其只是代驾公司聘请的代驾司机,因而只能让代驾公司担责。而代驾公司认为是车主肖某通过网络提出的代驾申请,应当由肖某赔偿。肖某已经向代驾公司支付服务费用,造成的损害与其无关。请问:我究竟应当向谁索要赔偿?

读者:姜菲菲

姜菲菲读者:

应当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涉及到网约代驾问题,指的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因不宜驾驶机动车,与代驾运营商或代驾公司约定,将人或车辆送达目的地,支付一定费用的行为。鉴于无论代驾人是通过应聘汽车服务公司还是通过注册APP软件成为代驾人,其与网约者之间建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汽车服务公司或网约APP软件的代驾经营公司,故如果受害人因为代驾行为受到损失,原则上应当由汽车服务公司或网约APP软件的代驾经营公司赔偿。具体来说,首先,对因代驾人的行为造成网约者或经其允许搭乘人员的人身或物质损失,受害人具有选择权。一方面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可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追究汽车服务公司或网约APP软件的代驾经营公司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根据过错情况,要求汽车服务公司或网约APP软件的代驾经营公司赔偿损失。其次,对因代驾者的行为导致第三人人身或物质损失,受害者只能提起侵权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因为汽车服务公司或网约APP软件的代驾经营公司接受网约者的要求后,已经成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自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代驾人追偿。与之对应,鉴于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形,代驾公司无疑难辞其咎。

吴律师女工隐孕入职≠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

吴律师:

一家公司招聘文秘时,先后要求填写《应聘信息登记表》《新员工入职申请表》,它们中都有“是否懷孕”一栏。因应聘者众多,基于担心失去竞争优势,我遂隐瞒自己已经怀孕两个月而填写了“未孕”。我经过笔试、面试,最终入围并被录用。由于肚子越来越大,公司发现端倪后,以我欺诈应聘为由,于近日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陆航航

陆航航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即表面看来,你隐瞒已孕事实,似乎具有欺诈性质,公司可以据此将你解聘,其实不然。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人社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二条指出:“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公司将怀孕情况纳入招聘考察范围,无疑与之相违。另一方面,你有权拒绝告知怀孕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从中可以看出,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带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的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反之,如果用人单位要求了解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无关或者涉及到个人隐私,则劳动者有权拒绝回答。正因为文秘不是怀孕女工禁忌从事的工作,未孕也不是从事文秘工作的必需条件,且属于你的个人隐私范畴,决定了公司无权知晓。再一方面,你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虽然你存在未如实告知之处,但你被录用的结果表明,你的其余各项条件均符合录用标准,无论你是否怀孕都进入了公司录用范围。也就是说,你最终被录用,并不是因为公司被你隐瞒怀孕所误导。

吴律师

车辆被交警部门“锁定”信息车主随时有权要求解除

吴律师:

近日,我为自己的小车办理年度审验时,被告知由于小车已被交警部门在机动车查询信息中登记为“锁定”,故无法办理。而我对此事先一无所知。面对我的质疑,交警部门表示因小车疑似被盗小车,故已通过锁定来防止小车被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年审。鉴于锁定并非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故其没有通知我的义务,我也无权在查明真相之前要求解除。请问:交警部门的说法对吗?

读者:王晓萍

王晓萍读者:

交警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你有权随时要求解除锁定。

第一,交警部门的“锁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其目的是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保持被控制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即系临时性措施,如果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解除强制、恢复原状。与之对应,鉴于交警部门将你的小车登记为锁定,属于履行车辆管理职责所作出的行为,已经导致你的权利受到限制,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年审,对你的权利产生了实质影响,即具备了对应的法律特征,故当属强制措施之列。另一方面,交警部门的“锁定”行为违法。《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而该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乃至地方性法规都没有把在车辆管理系统里将车辆登记为“锁定”状态设定为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说交警部门的“锁定”行为违法,应予以解除。更何况你事先一无所知,意味着交警部门还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关于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之规定。

吴律师

补办结婚证前一方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吴律师:

我与叶某于2015年举行结婚仪式,当时我们均达到法定婚龄,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6月,叶某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价值300万元的别墅,生前没有立遗嘱。2017年10月我们补办了结婚证。现在,叶某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我同意离婚,但就该套别墅归属发生了纠纷。我认为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叶某认为别墅是他于2017年6月继承的,当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我不应有份。请问:这套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读者:张林静

张林静读者: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登记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1)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双方之间不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现行《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遗嘱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叶某是在你们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之前继承该别墅的,而且叶父生前未立遗嘱,因此你能不能要求分割该别墅,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在2017年6月叶父死亡时,你们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则你们的婚姻关系成立于继承开始之前,那么该别墅就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分割;如果叶父死亡时,你们还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该别墅应属于叶某的婚前财产,归他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你無权要求分割。

吴律师

用人单位未依约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义务如何解除

吴律师:

我于2017年9月10日进入D广告公司,担任创意部主任,双方签订有《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我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进入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公司按照我离职前每月工资的35%按月支付补偿金;若我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20年9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我选择在家休整,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由于D公司一直未支付我补偿金,我认为对方违约在先,自己可以不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因此打算进入与D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广告公司工作。请问:我这种认识对吗?

读者:朱宇星

朱宇星读者:

你的认识是不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劳动者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满3个月后,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一直未支付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不自动失效,但劳动者有权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行使这种解除权具体有两种选择。一是催告原单位依法支付补偿金或者书面告知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留存相应证据。在催要无果或者告知后,劳动者可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是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没有行使解除权之前,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并没有自动解除。因此,你可以按照上述所介绍的办法操作,你在没有行使解除权之前,如果进入竞业限制的地域和单位工作,就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要承担向D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责任。在你支付违约金后,D公司还可以要求你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吴律师

委托其他单位给员工代缴社保费合法吗

吴律师:

半年前,我入职某药业公司任柜面销售,月薪4600元,某药业公司未以本公司名义为我参加社会保险,而是委托第三方公司为我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由于是由第三方公司缴费的,我感觉其中有猫腻,于是就以药业公司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药业公司却称其法定代表人与第三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一人,钱都是王某的,因而拒绝我的要求。请问:某药业公司该支付给我经济补偿金吗?

读者:沈庆升

沈庆升读者:

你的情况属于被迫辞职,某药业公司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由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费不合法。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上述规定可见,社会保险费缴存主体应为用人单位。你在某药业公司工作和支取工资,你与药业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你的用人单位是药业公司。尽管药业公司的经营者与第三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王某一人,但二者属于不同的用人单位,由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费,这改变了缴费主体,显然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某药业公司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药业公司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于某药业公司未给你缴社保费,导致你提出辞职,这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药业公司无疑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吴律师

猜你喜欢

竞业法定代表代驾
竞业限制前沿观察:从数据看趋势
被竞业协议“逼疯”的打工人
被竞业协议“逼疯”的打工人
法定代表人當還是不當?
挂名法定代表人 成了“背锅侠”
违反协议支付违约金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
代驾的“代价”,谁埋单
法定代表人:不容忽视的角色
在线代驾市场的寡头之战
上下求索“e代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