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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探析

2021-10-08杨淑仪

西部学刊 2021年17期

摘要:确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解决特殊动产纠纷的前置性条件。比较法视野下,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国家和意思主义立法模式国家大体上都采用“合意生效加登记对抗”模式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我国学界关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交付要件说和交付登记双重要件说均存在不足。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登记对抗主义下善意第三人的范围,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合意”作为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合意;登记对抗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7-0065-03

关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一直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热门话题。我国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一直未做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在表述上是对《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承继,《民法典》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未给出答案。《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在内容上搬运《物权法》第二十三条。长期以来,《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但书规定和第二百二十五条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留白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留下巨大的解释空间,导致司法实务中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纠纷的案件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悬殊,法律的公允性将大打折扣。我国学界针对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形成,有“交付要件说”和“交付登记双重要件说”两种主流观点,但均存在法理逻辑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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