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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视觉中国“黑洞照片门”事件看我国图片版权保护问题

2021-10-08阚敬侠

传媒 2021年17期
关键词:版权著作权法新闻传播

阚敬侠

摘要:视觉中国网站因黑洞照片引发热议并遭受行政处罚,凸显了新媒体时代的图片版权贸易及其法律问题。引发争议的图片交易行为,属于冒用版权人名义进行非法牟利、未经许可违规从事新闻图片传播的行为。这一违法行为反映了四个方面的版权法律问题,即对于他人作品、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公有领域作品、国家作品,可否进行经营获利?该案例对我国图片版权贸易和图片版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以下三点启示:图片生产、贸易与服务面临产业化;图片版权交易秩序需要规范;图片的版权法律概念需要重新界定。

关键词:图片交易 新闻传播 版权 著作权法

2019年4月11日,视觉中国网站因黑洞照片引发热议。媒体和网友批评该网站对不享有版权的国旗、国徽、警徽等图片进行出售和牟利,并把知名企业的logo、商标等很多图片都打上自己的水印进行出售。国家网信部门约谈该网站负责人并予以行政处罚。该事件入选2020年初中国传媒大学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2019年度十大传媒法事例”。这个案例表明,在新媒体时代,通过商业模式进行图片版权贸易确已成为一个有利可图的生意,但如果不依法行事,则可能导致对图片版权的不合法、不正当使用,从而带来法律风险。

一、视觉中国的图片交易行为何以构成违法?

总体来看,视觉中国的图片交易行为主要违反了三个方面的法律:一是《著作权法》;二是《国旗法》《国徽法》《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1.冒用版权人名义进行非法牟利。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和自媒体披露的情况可以发现,视觉中国网站存在冒用或假冒版权人名义进行非法牟利的情形。例如,假冒黑洞照片和国旗、国徽、警徽、企业商标等图片的版权人进行营销活动。这种行为,既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又涉嫌违反《国旗法》《国徽法》以及《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非法經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自己的名义使用国旗、国徽、警徽等图案图片进行经营牟利,是对政府部门所享有版权的一种侵害,违反《国旗法》《国徽法》和公安部《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关于国旗、国徽、警徽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的规定。

2.未经许可违规从事新闻图片的传播。据视觉中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及其网站介绍,以及国内有关新闻报道,该公司与法新社、路透社、BBC等数百家供应商开展图片合作业务,通过互联网版权交易平台www.vcg.com提供超过亿级的海量图片等素材,为境内外广大媒体及企业提供视觉内容和传播服务,向境内新闻机构和商业网站提供用于新闻报道的各种图片或新闻图片。据国家网信办“网信中国”披露,视觉中国在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严重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2019年12月10日,视觉中国网站暂停服务,开展自查整改。

2017年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批。对于未经许可的违规行为,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应当看到,目前,新闻信息的传播渠道从传统媒体向门户网站、社交媒体不断延伸,传媒业与IT、电信、电子商务等产业间形成复杂的交叉关系。对这些含有新闻信息传播行为的新兴传媒业态的监管,可能将日益成为新闻传媒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视觉中国“黑洞照片门”反映的四个版权法律问题

视觉中国违法使用图片进行交易的行为,反映了四个版权法律问题,即对于他人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公有领域作品、国家作品,可否进行经营获利?

1.对他人作品可否进行出售和获利?引发视觉中国事件的图片,是人类历史上的首张黑洞照片,版权属于欧洲南方天文台。该照片是由全球200多位科研人员合作完成的人类重大科研成果。欧洲南方天文台在官网对版权做出如下声明:只要注明黑洞图片来源,便可自由使用,无关商业或非商业。视觉中国声称通过法新社获得黑洞图片授权,他人如需要商用,则必须联系他们购买,用于新闻传播的价格是人民币800元,商业用途价格在3000元以上。而欧洲南方天文台表示,其从未将该图片版权转让给任何个人或组织。

法律是否允许使用他人图片作品进行出售和获利呢?对此,我国版权法律制度有明确规定,必须通过版权人授权,签订版权使用许可合同或权利转让合同。除了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可转让以外,著作权人可以将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进行转让。

2.对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可否进行出售和获利?对此,我国版权法律制度也有明确规定,仍然必须通过作品的版权人授权,签订版权使用许可合同或权利转让合同,非版权人不能随意使用、出售和获利。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对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版权归属有明确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3.对公有领域作品可否进行出售和获利?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八条第二款、《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有领域作品,是指超过本国版权法的权利保护期、进入公共使用领域的作品,除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其他版权不再受到保护,他人可以进行使用,包括出售和获利。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国作品版权保护期限一般是作者生前和死后50年或者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超过保护期的作品即成为公有领域作品。

4.对国家享有版权的作品可否进行出售和获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享有版权的作品,是指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没有继受者的,其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版权归属于国家的作品,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享有版权的作品,不是公有领域作品,不能随意使用,要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关于视觉中国案例的两点启示

视觉中国违法使用图片被处罚案例,对我国图片版权贸易和图片版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以下两点启示。

1.图片的生产、版权交易与服务面临产业化趋势。近年来,我国图片版权产业化趋势凸显。新媒体时代,图片的需求量猛增,一些新闻单位为此推行全球签约摄影师制度和新闻图片购买业务,以满足新闻图片的需求,除了专业摄影工作者,智能手机使用者、摄影爱好者也都创造出大量图片。广大网民、互联网站、新闻媒体、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等,既是海量图片的生产者,又是海量图片的使用者,图片型社交平台的内容营销成为国际潮流。无人機、全景视频、机器视觉、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视觉技术的飞速发展进一步推动了视觉内容的需求和供给,在新闻报道、教育、旅游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使用图片,给图片行业带来重大机遇。在此背景下,为满足用户的图片需求、降低获取成本,众多图片公司和网站应运而生,我国也出现了东方IC、全景网、视觉中国三大图片网站,成为国内国际较大的图片版权交易平台。

据视觉中国年报显示,视觉中国2019年第三季度营收1.8亿元,全部来自核心主业视觉内容与服务。2018年前三季度实现收入7.01亿元,同比增长20.97%;净利润2.2亿元,同比增长35.31%。2019年4月11日至18日,黑洞照片风波导致视觉中国股价累计下跌23.36%,市值蒸发46亿元,由此可见该公司市场价值相当巨大。其版权交易平台在线提供超过2亿张图片,与全球知名视觉内容版权服务供应商Getty Images以及ITN、500px等全球240余家知名图片社建立合作,收购东星娱乐和全球第三大图片库Corbis Images,拥有大量国内外图片素材等核心内容资源;与一点资讯、凤凰网、腾讯网、百度等国内商业网站合作,为数十万自媒体用户、内容创作者、商业广告客户提供内容,同时还拥有摄影师社区和设计师社区等互联网垂直社区集群,为18000名供稿人提供展示、交流及变现服务。

因此,面对上述图片生产、版权交易与服务的产业化趋势,有关行业和管理部门需要引起重视,加强研究,采取科学管理措施,促进图片产业的健康发展。

2.图片版权交易秩序需要引导和规范。对于视觉中国事件,国家版权局表示,图片公司要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近年来,我国政府针对我国包括图片在内的作品被盗版问题,加快完善版权保护体系,在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2016年以来,图片作品版权已经发展为版权保护的重点领域之一。

视觉中国事件暴露出“版权维权营销”等行业乱象。版权人通过法律诉讼维护其版权利益,是合法合理的。但问题在于一些图片交易网站假法律之名,对于自己不享有版权的图片进行“版权维权营销”。有报道指出,视觉中国80%的营收来源于视觉内容与服务,其主要创收方法就是所谓的“维权获客、维权创收”,被众多企业批评为“钓鱼维权”。

因此,我们需要引导和规范图片版权交易秩序,例如,可以推行图片版权标记制度,厘清图片版权归属;尝试推行图片版权交易专业认证、行业自律和网络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促进图片版权交易规范、有序进行。

作者单位 中国记协

参考文献

[1]杨小兰.网络传播与网络著作权[J].南方论刊,2011(09).

[2]刘家真,王少辉.档案文献数字化过程中的版权认定与保护[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02).

【编辑: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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