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学会参与公益诉讼的路径构想
2021-10-08汝泽龙
学会 2021年7期
汝泽龙

[摘要]流域的发展与保护工作是系统性任务,具有复杂性、多领域和跨区域等特点,公益诉讼是开展该任务的重要抓手之一。该文以《长江保护法》的相关条款为视角,分析涉及流域传统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中国水利学会为例,论述了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参与流域公益诉讼工作的可行性,并从参与相关配套法律的立法、法律拟制适格原告角色、与其他流域保护主体的配合、诉讼积极性的激励等方面对工作路径进行构想。
[关键词]全国学会长江保护法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G32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596(2021)070038-05
一、引言
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涉及流域整体保护与发展的法律,该法具有诸多亮点,值得深入研究[1]。譬如该法第十六条、第七十九条对流域内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具有相当大的引申意义。第七十九条的第二款涉及了公益诉讼中诉讼主体的起诉资格问题,第三款对国家公权力为公益诉讼提供的支撑做出了规定。目前《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完成,下一步工作是完善配套的制度机制,促进法律更好实施,实现流域发展与保护的重要任务。我国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就公益诉讼来说,要按照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的立法思路,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作为工作原则,以实现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为工作目标,不断吸纳其他领域公益诉讼的经验,创新流域公益诉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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