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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告,全面落实的痛点在哪里

2021-09-30郭洪平

方圆 2021年17期
关键词:案件报告制度

郭洪平

( 图片来源:CFP)

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威海市某医院接诊了一名10岁的女孩小叶。经过诊断,小叶已怀孕21周。接诊医生敏锐意识到小叶可能存在被性侵害的情形。在核实小叶年龄等相关信息后,医院按照强制报告制度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向检察机关报备。

当天,威海、乳山两级检察院派工作人员介入,在引导侦查机关和医院保护好小叶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固定胚胎等关键证据,并就案件证据标准、侦查方向及DNA鉴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建议。

案件很快查明,小叶怀孕系犯罪嫌疑人刘大民所致。刘大民到小叶家中办事,见四下无人,在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情况下,仍采取按手、堵嘴等手段,强行发生关系,致其怀孕。

2021年1月6日,乳山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大民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刘大民有期徒刑十二年。

这是山东省首起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立案侦查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也是全国办理的众多相关案件中的其中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察委、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于2020年5月联合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在有效减少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损害扩大、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强制报告立案并审查起诉案件500余件,大量发生在家庭内部及隐蔽场所的监护侵害案件,因医务人员按规定报告得以及时发现;一些农村留守、智障儿童遭受侵害案件,也因学校教师报告发案,使农村贫困、智障家庭的孩子得到了及时保护。

九部门联手护苗,前所未有

一项制度的诞生,往往有前期痛彻的教训。近年来未成年人屡受侵害事件的不断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数据显示,2017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分别为4.76万人、5.07万人、6.29万人,呈现不断上升势头。这其中,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一直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位研究人员告诉记者,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般多发生在家庭、学校、培训机构等内部场所,非常难以发现。由于一些未成年人的身体、智力还处在发育阶段,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都不强,不少孩子受到侵害后,不敢、不愿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加上长期受“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影响,有些家长和受害者出现了瞒报的情况,导致犯罪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有的发现时已很难找到证据,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果。

有专家指出,强制报告制度并非2020年才在我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出现。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報告的相关规定。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及2014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中,也有强制报告的内容。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指出,虽然过去各级职能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相当成效,但现实中诸如性侵女童、殴打继女、校园欺凌等相关恶性案件仍时有发生。

“造成这样的窘况,固然有这样那样的原因,但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一些散见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关于强制报告的要求始终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尴尬。”张鸿巍说。

张鸿巍指出,过去,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对强制报告虽有所提及,但规定的都比较原则,所以落实情况并不理想。比如,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中,对医院、学校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遇见非监护侵害案件时,并未明文规定强制报告义务。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原来的强制报告缺乏“强制性”。

学者的思考和社会呼吁,也是实务部门关注的问题。

2018年,检察机关开始着手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萧山区,江苏省无锡市、扬中市,湖北省,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等地检察机关,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效果非常明显。

杭州市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不到两年,通过报告案件线索发现、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案件33件。湖北枣阳检察机关根据学校教师提供的一条未成年学生疑似遭受性侵害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了一起强奸10余名未成年人的重大恶性案件。

2019年,最高检对各地强制报告制度建设情况和效果进行了全面总结,启动了国家层面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建设。

特别是2020年,有几件重要的相关工作获得积极推动,并在这一年的几个月之内得到快速完成。

2020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要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这项工作不能等。

2020年4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其中就包括全面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所有铺垫其实就是为了一个高潮——2020年5月7日,经过一年多的精心准备,最高检联合国家监察委、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九部门,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共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制度规定了9类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这意味着,所有未成年人被侵害或疑似侵害案件,必须通过最及时、快捷的方式被相关部门知晓。

紧接着,这一重新汇总、细化后建立的制度,又被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吸收在内。 这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身心保护,从此多了一道有力的法律屏障。

全程经历强制报告制度起草、修改、出台以及被吸收进法律过程的最高检第九检察厅的一名检察官告诉《方圆》记者,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方面,九部门意见特别统一,“大家的方向是一致的,都认同这项制度对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都希望尽快出台。而且,让九个部门坐在一起联合商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非常少有”。

记者了解到,在制度起草过程中,最高检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广泛听取意见,召开专题研讨会认真会商。对于制度规定的细节问題,与相关单位进行反复沟通论证,最终形成《意见》会签下发。

强制报告制度有何新意

2020年5月,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出台后,学界和社会群众把它与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保护网”等联系在一起,给予了热情赞扬。

有研究人员表示,这项以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执业医师法为基本依据,参照多年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而形成的制度,其基本含义、义务主体、报告情形、报告方式、报告处置、履责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较于之前我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提到的强制报告,的确有许多新的看点。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表示,这次出台的制度,大大拓宽了强制报告的义务主体范围,“主体范围越大,保护未成年人这张网才有可能织得越密,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的法网才有可能张得越大”。

张荣丽说,这次出台的制度明确了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等,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都有报告的义务。

同时,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明确为: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单位、企业、组织,如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旅店、宾馆,居(村)民委员会等,针对性更强。

“制度一个很新的地方是,不仅9类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情况要报告,就是遇到‘疑似的情形也要报告,这就为发现和预防犯罪提供了更大的可能。”《广州日报》评论员谭敏认为。

而对于制度规定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干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监督等附随义务,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撰文指出,“较之以往,更为务实”。

值得关注的还有,为了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九龙治水”而流于形式的既往弊端,制度明确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强制报告管辖机关,由以往规定表述的“有关机关”修订为“公安机关”。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认为,归口于公安机关受理,其他部门配合,这样的做法有利于解决现实中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立案难”的问题。

同时,制度为加强九部门之间沟通交流工作,在第21条直接规定要在定期通报、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负责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安排”。

张鸿巍说,这种制度性设计与工作安排更为直接、更易落实,将具体职责明确到具体部门,为强制报告制度最终成型打通了最后一公里,而检察机关负责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一种责任担当。

重要的是“报告”

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当我们目睹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或预感侵害即将发生时,积极快速的报警,或许就能拯救一个孩子,更有可能避免一个家庭遭受伤痛。

无论之前各地对强制报告的探索,还是之后九部门正式出台强制报告制度,都特别强调“报告”二字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

2020年2月27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居民姜玉和妻子因孩子教育问题发生争吵,姜玉一气之下把3岁的女儿摔在地上,孩子脑后摔起大包,出现短暂晕厥。紧急送医后,孩子恢复了意识。

接下来的检查让医生非常惊讶:女童双眼周、右面部可见瘀血吸收痕,背部下方可见多处陈旧伤。影像学诊断女童左侧额颞顶枕颅板下出血,伴蛛网膜下腔出血。

经过多科室专家会诊,北京儿童医院作出专业判断,认为女童受伤可能是家庭暴力导致。随即,该院通过保卫处向驻院公安民警进行报案。案件当日移交至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办理,办案民警在第一时间向门头沟区检察院通报了情况。

2020年6月20日,这起虐童案经门头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姜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知道打孩子也犯法”的父亲为此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还有浙江的兰兰,本是个天真烂漫的9岁女孩,但其爷爷鲁祥却趁家中无人,多次对兰兰实施猥亵。兰兰把情况告诉父母,父母不信。一次,当鲁祥再次猥亵兰兰时,兰兰用手机拍摄了全过程,并告诉了村妇女主任。随后,该线索通过妇联这条线逐级上报,辖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公安侦查、固定证据,并指派心理专家对兰兰及其家庭开展系统性心理疏导。最终,鲁祥得到应有惩罚。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检察官告诉《方圆》记者,多起虐童案因为强制报告而得以发现。黑龙江建三江虐童案、山西怀仁虐童案等不少发生在家庭内部和隐蔽场所的监护侵害案件,都因医务人员的报告而得以揭露。

“浙江杭州萧山5岁女童小月被养母高小玲针扎、烫伤一案,医院护士在救治中发现小月可能存在遭受虐待的情况,她们第一时间联系派出所报警,使小月养母的侵害行为得到了制止,小月也因医务人员的报警得到及时救助,实现了伤害后果最小化。”这位检察官说。

“还有一些农村留守、智障儿童以及城市中缺乏家长关照的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案件,也因学校教师的及时报告,才使得这些懵懂的孩子得到保护,避免了被持续侵害问题的发生。”

这名检察官告诉记者,之前湖北恩施某村发生的性侵智障未成年人案、江苏江阴发生的六年级女孩小美被性侵案等,都是因为老师的敏锐报案得以有力惩处。

在小美一案中,班主任老师李星发现小美经常和校外的不明人员来往。她还学会了抽烟、化妆、四处闲逛,身上沾染了不少社会习气。特别是一次李星无意中看到小美手机上露骨的聊天内容后,她觉得这孩子遇到了事情。

继续深究,李星吓了一跳,校外3名闲散男子以谈恋爱为名,多次哄骗小美发生关系。再往下追,李星又发现本校另外一名与小美同岁的六年级女生小丽也有类似遭遇。

李星一下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她来不及多想,立即按照强制报告的要求通过学校向公安机关报案,教育部门也同时向检察机关通报了情况。后来,3名男子被检察院以强奸罪起诉到法院后受到了刑罰惩处。

记者了解到,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过程中,各地还不断创新做法,丰富了工作方式。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四川省广元市等地检察机关,都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异常情况强制报告制度,为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增设了“门禁”,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安全。

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和区公安分局,联合开发运行了全国首个“强制报告App”,畅通了快速发现、快速报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渠道;江苏省无锡市检察机关运用信息化技术探索“微信小程序+未检”工作模式,开发“随手拍”小程序,拓展了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来源。

据悉,最高检业务部门将在认真总结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12309检察服务平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建设,实现与强制报告制度的有效衔接,并通过App、小程序等方式为强制报告制度落地提供更加便捷的渠道和方式。

不报告怎么办

强制报告制度的关键是“报告”。作为报告主体的各类人员都有这个义务。那么,有没有不报告的?不报告的怎么办?

强制报告制度出台半年时,北京某专业机构曾做过一次调查,其中一个内容是“大家都愿意报告吗?”,结果显示,绝大多数人发现孩子被虐待或者被打时,都愿意报告。

但是,有些人还是有些顾虑。比如,对“打孩子是家务事”的默许程度就比较高,即使认为打孩子不对,也不太习惯干预其他家庭的事情。

还有一些特殊群体有特殊的顾虑。比如,医生会担心医患关系恶化;社工和村(居)委会担心报警后,如果孩子没有得到妥善安置,反而受到更大的伤害等。这些顾虑,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到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

对此,强制报告制度设计时已经作了考虑。为了把“强制”二字落到实处,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制度还规定,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专家指出,这种督促和追责机制,能让不履行、怠于履行强制报告制度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切实感受到压力,有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织密预防和惩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网络。

为了增强制度的“刚性”,解决“不报告”的问题,2021年5月,最高检又研究了一项措施,检察机关将联合相关部门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每案“是否报告”必查机制——只要在办案中发现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责任部门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说,这一系统性且附带问责后果的强制报告制度,将有助于强制报告落到实处,较好地解决了不敢报告、不愿报告这一问题,而且压缩了“私了”和隐瞒的空间,补上了未成年人保护链条中最薄弱的一环,让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更给力。

据悉,强制报告制度实施一年来,多个省份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对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追究责任,真正体现了强制报告制度的“强制”作用。

湖南某小学教师强奸、猥亵学生案件中,涉事学校负责人员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对该校正副校长以涉嫌渎职犯罪提起公诉,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杭州某中学发生保安强制猥亵在校学生案,涉事教师隐瞒不报并试图调解解决,检察机关督促涉案学校整改,瞒报教师已被暂停评先评优、提职晋级资格。

重庆市渝中区某酒店服务员接到14岁女孩欣欣被性侵(未遂)的求助后没有报警,办案检察官发现这一细节后,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责成其监督酒店落实未成年人强制报告义务。渝中区检察院的这一建议,也成为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后,重庆市第一份监督酒店落实未成年人强制报告义务的检察建议。

难点痛点有待解决

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一年有余,落地情况总体良好,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侵害未成年人问题的特殊性以及传统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强制报告制度在落实中还存在一些难点和痛点。比如知晓度问题、报告意愿问题、线索发现问题等。

先以知晓度为例——北京某调查公司2020年12月曾就社会对强制报告制度的了解程度做过一次问卷调查。根据实地调研收集的360份问卷,发现强制报告制度的普及程度还有提升空间。

在收回的问卷中,45%的社工和30%的社区儿童主任没有听说过强制报告制度,仅有18%的社工和26%的儿童主任“了解”或“非常了解”。无论社工还是儿童主任,没有进行报告的主要原因,都是“担心孩子受到更大伤害”“无法确认孩子是否真的受到伤害”或者“怕报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认为,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对需要报告的情形、“双报告”制度、不报告的后果等都有涉及,可操作性更强。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宣传力度不足,教师、医护人员等基层工作者的知晓率尚未达到100%。

又以报告意愿为例——北京某研究团队的调研显示,目前大家报告的意愿还不高。有些人是因为不了解政策,不知道需要报告,所以就没有报告。但有些人是有顾虑,或出于社会压力或出于名誉考虑等,所以也没有报告。对此,河北一名检察官说,如果大家不报告,这个制度就很难推动。

强制报告制度出台不久,作为律师的郑子殷就接到过一个来自教育部门的电话,对方表达了对强制报告制度的顾虑:“我们接到学校报告有学生疑似被家长性侵,如果报警之后发现搞错了怎么办?”

当然,郑子殷用强制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打消了对方的担心。报案后,公安机关当天介入,第二天就抓获了实施性侵的犯罪嫌疑人。但郑子殷表示,他在办理其他案件时,的确发现还存在有关单位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情形。

再以线索发现为例——目前的来源渠道还比较有限。一位基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员说,现在仅凭制度规定的几类人员报告线索还不够,假如这些人中有的人法治意识不那么强,遇到情况犹豫一下、耽搁两天,不知、不敢、不愿报告,有可能导致案件因为发现不及时而造成证据灭失,给侦查取证和打击犯罪带来很大困难。所以,还要加强宣传,动员各行业各条线的人都来报告,并且要给他们保密,给他们奖励。

多年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河北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志辉告诉记者,落实强制报告制度需要拓宽报告面,“报告”是保护的开始,也是启动调查和服务的第一步。大家第一时间发现案情线索及时报告才有可能保护孩子,“不论结果如何,首报之功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和鼓励”。

期待形成完整的闭环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携手才能形成合力。作为强制报告制度的主要发起部门,这项制度出台以后,最高检一直在谋划强制报告制度的进一步推进工作,且有的计划已在落实当中。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推进中的阶段性计划主要有:加强宣传培训,促进相关部门和人员充分掌握和正确执行这项制度,让全社会了解、支持、督促制度的落实,使强制报告制度落地生根;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保证制度落实;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工作细则,进一步细化工作方式、程序。对于此前已经建立相关机制的,鼓励继续运行。同时,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教育等部门的联系,做好衔接,推动强制报告制度不断完善。

( 圖片来源:摄图网)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表示了肯定。在他看来,落实强制报告制度,重要的做好衔接、细化、机制等工作,以期形成一个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完整闭环。

苑宁宁以机制搭建为例说,机制建设的关键是:方便报告、快速反应、多部门联动、专业人员跟进。国外通常的做法是,设立专门的平台,包括统一的热线电话、网站等。同时,对报告者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文件信息严格保密,一旦接到报告,相关线索会第一时间转至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调查,核实是否存在风险或者侵害。

“在调查过程中,他们还会多个部门和专业人员参与进来,各负其责,从不同角度对案件进行干预。比如,警察调查和收集证据,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儿童福利或者儿童保护部门会评估儿童是否存在风险或者受到侵害,以及采取怎样的保护措施;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家和社会工作人员会同步跟进案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但苑宁宁表示,在我国构建强制报告的机制,既要吸纳这些共同的因素,也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

“首先,可以考虑设立全国统一的专线和网络,以县为单位设立的平台集中登记和受理有关线索。其次,根据线索的具体情形,转至有关部门,通常来说包括在各自职能范围开展工作。最后,对于线索的核查以及后续处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结果反馈至平台,接受监督。”

苑宁宁说,这样一套闭合的工作机制,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已有探索,而且效果不错,主要是两种模式,一种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将平台设置在检察机关,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另一种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将平台设置在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下属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发挥民政部门国家监护承担者的职能。

苑宁宁表示,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立法日益完善仅是第一步,从工作层面如何落实法律的规定,把法律执行好,很多细节尚需研究。

“正所谓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探索一套适合我国实际、实践中管用的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体系,是促进我国未成年人事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之一。”苑宁宁说。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小知识

1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强制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3履行强制报告制度的主体有哪些

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4发现哪些情形需要执行强制报告制度

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5发现应当报告的情形,应当向谁举报?

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并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6相关机关可以给予涉案的未成年人哪些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材料来源:《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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