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避效应”之下,基础设施该不该建?
2021-09-29陈立宏朱俏妹
陈立宏?朱俏妹
庞某、孙某、杨某、何某、朱某、黄某、干某居住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系淮海东路淮海花园小区住户。2004年,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淮安供电公司”)在淮海花園B区设置了一个450千伏的变电箱(编号91413)并投入使用。该变电箱位于小区16栋南侧10米、18栋东侧9米空地处。2016年淮安供电公司将变电箱增容至630千伏安。
2018年,庞某等人以编号91413变电箱产生噪声和电磁辐射为由将淮安供电公司诉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后于2019年4月撤回起诉。
2019年4月,庞某等人再次提起诉讼,以“编号为91413的变电箱常年发出噪声和电磁辐射,导致庞某等人出现不同程度的血压增高、心慌失眠等症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为由,要求淮安供电公司将设置在淮海花园B区的91413号变电箱迁移至不损害庞某等人身心健康的安全地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20年11月30日,经庞某等人申请,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委托南京某辐射技术有限公司对91413号变电箱周围电磁辐射环境和声环境进行检测,检测显示变电箱周围的检测点位工频电场强度均为<0.2V/m,工频磁感应强度为0.0779-0.3750μT,检测结果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表1中频率为50Hz所对应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即工频电场强度4000V/m和工频磁感应强度100μT;91413变电箱周围环境昼间噪声值在44至47之间,夜间噪声值在31至42之间,符合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法院观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认为,淮安供电公司排放的电磁辐射、噪声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不应认定淮安供电公司超标排放了污染物,故庞某等人的身体是否受到损害无需再审查。
盱眙县人民法院另认为,庞某等人担心91413号变电箱产生的电磁辐射会对居住在周边的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滋生抗拒情绪,并引起本案诉讼,系典型“邻避效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