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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与缺场:司法社工在司法场域中的行动策略分析

2021-09-27杨雪琳

客联 2021年7期
关键词:场域

杨雪琳

摘 要:司法社工以参与司法社工项目的方式进入司法场域,在司法场域发展出应对项目评估的三种行动策略:评估前,专业惯习缺场;评估中,专业惯习在场;评估后,专业惯习再次缺场。该策略的形成,是由于作为“官方场域”的司法场域与作为“民间场域”的社会工作场域,双重场域逻辑碰撞。具体来说,是公权力逻辑与草根逻辑、行政逻辑和专业逻辑、他组织逻辑和自组织逻辑三种逻辑碰撞的结果。

关键词:场域;行动策略;行动逻辑

与传统司法工作完全以行政监管的思路不同,现代司法工作以“恢复性司法”理念著称。责任、恢复和回归是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主张犯罪人自愿承担责任而非依靠监禁和刑法;恢复因犯罪而中断的与被害人、家庭、社区和社会的关系;促成犯罪人与被害人、与社会的和解,重新获得社会的信任,帮助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恢复性司法正义观强调以人性化的关怀使犯罪人真心悔悟,通过其社会关系的恢复实现司法正义。这与司法社会工作以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促进服务对象与社会的联系,获得社会的信任,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防止再次犯罪的发生,最终实现“助人自助”的目标是契合的。

然而,纵使目标一致,司法领域长期发展出一套实践逻辑,社会工作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在长期发展中也形成了适用于自身的行动逻辑。司法社会工作要求的社会工作进入司法领域,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调整原有的行动逻辑和规则,以适应和妥协,达到嵌入和融合。[1]基于这种融合的复杂性特征,本文选取场域理论作为理论范式,将司法社会工作场域视为一个“官方场域”与“民间场域”双重场域并存的融合场域。

法国学者布迪厄将场域定义为一个网络关系系统,主要指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者一个构型,是由不同社会位置之间联结而成的客观关系的网络。[2]场域在实践的作用下形塑着惯习,为资本提供运作空间。惯习受制于场域的结构和历史,在实践过程中遵循特定场域的规则和逻辑。[3]在社会工作场域,社会工作者形成了一套适用其运转规则的资本、惯习和策略。进入司法场域后,新的场域重构他们的惯习和认知,使其调整行动策略,以适应新的场域逻辑。

一、司法社工在司法场域的惯习冲突

司法社工在专业领域,形成了一套社会工作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社会工作的专业惯习就是形成的以社会工作的视角和思维来考虑社会问题,分析社会现象,用社会工作的价值观、理论和方法来服务有需要的人。具体来说,就是以服务的理念,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去增强他们获得更好生活的能力,促进其与环境更好地适应与协调。在经过一定的经验积累或理论学习后,接触过这一知识的群体看待世界、解决问题的方式自动会被社会工作助人、利他价值观所影响和改变,大多表现出以价值为取向而不是以利益为取向。

在司法场域中,政府拥有强大的资本权力,司法局、司法所位于司法场域的关键位置,他们的资本和位置决定了其在场域中的主导地位。司法社工作为一个外来者身份想要进入司法场域,在自身资本力量不够强硬的情况下,只能改变自身原有惯习以适应和服从司法场域的运行规则,才得以生存下去。[4]于是,司法社工在司法场域中面临三类惯习冲突。

(一)司法社工与政府:专业惯习与权力惯习

政府作为购买方,主要目标在提升社会治理,遵循的是管理主义逻辑。管理主义注重效率和效益,注重目标和结果的可测量,常采用技术治理的手段。量化是突出政府绩效的重要措施,也是彰顯其权力的重要手段。评估体系中严格量化出各项指标,最终的评估结果以分数呈现。机构不再关注项目过程中的问题及改变,而关注自己得了多少分以及这个分数是否能保住项目。评估标准、内容、结果悬浮于司法社工的日常工作。专业服务中,如像一个个案究竟开几节能结案是要视服务对象的情况而定的;服务对象的抗逆力是否得到提升是无法准确测量的。以人为中心的活动与标准化的数字之间是无法严密贴合的。那么,专业惯习与权力惯习之间就出现了冲突。

(二)司法社工与司法所:专业惯习与行政惯习

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有三项,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其重点在监督管理,实行监管原则。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司法所主张以流程化的程序对社矫对象进行监管,以行政惯习主导。而司法社工在开展工作时,将社区矫正人员视为服务对象,坚持服务原则,致力以专业化的服务去帮助他们。于是,专业惯习与行政惯习之间出现冲突。

(三)司法社工与服务对象:专业惯习与本土文化惯习

在中国本土文化的语境里,向外人求助始终没有被纳入人们面临困难时的第一选择。[5]这为社工开展工作带来了障碍。社区矫正对象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工作服务对象,他们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弱势群体。相反,他们可能是某个领域的“佼佼者”。他们的犯罪原因大多是经济类犯罪,且多是高智商人群。他们在犯罪前后的生活环境大都是没有发生变化的,工作生活变得稍微麻烦一些(社矫对象有很多限制),但对其原有的社会支持系统并不会有太大的破坏。在这样的情况下,以司法社工现有的能力和资源,很难对其产生作用。他们与其寻求社工帮助,还不如找自己的关系网更有效。所以,他们一般无法得到一些实质性的帮助,也不会寻求社工帮助。

二、司法社会工作的三种行动策略

司法社工在司法场域面临一系列惯习冲突,应对多种权力的支配,“苦不堪言”。机构为了获得资源生存不得不想方设法应对项目和评估。司法社工项目的目标和结果在权力的对抗中发生了背离。原本是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帮助其进行更好地社会融入的项目,变成了政府宣扬绩效的工具,变成机构维持生存的砝码。二者各取所需,并潜在达成一致,将司法社工项目的服务对象抛之脑后。在机构争取到项目后,司法社工与其进行“共谋”,产生一系列“变通”和反常行为,如“目标替代”、“弄虚作假”、“博弈”等。甚至某些机构在争取项目与应付项目方面让其他结构望尘莫及。项目内卷化越来越严重,项目也变得越来越难得。但专业能力并没有通过项目得到提升,社会工作专业在司法领域的专业地位并没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得到强化。

评估作为项目开始、进行与结束的重要标志,是分析司法社工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行动逻辑的重要依托。本文以评估为临界点,研究司法社工在评估前、评估中、评估后的行为,理清司法社工在整个司法项目过程中的行动逻辑和行为策略。

场域的结构及其主体的权力与资本决定着场域的运行规则,新进入主体所拥有的资本的数量和结构决定其是否有能力与原有主体相抗衡。抗衡的结果决定其是坚持原有的惯习或是改变自身惯习以适应新场域的规则。司法社工在自身资本不足以与司法场域抗衡的情况下,发展出一套应对项目评估的策略。具体表现为:评估前,专业惯习的缺场;评估中,专业惯习在场;评估后,专业惯习再次缺场。

(一)评估前:专业惯习缺场

评估前,司法社工进入司法所开展司法社会工作。此时司法社工在未完全了解整个社区矫正的前提下,被安排做一些整理档案、文书资料的活儿。工作是以司法所交给的行政性工作为主。社工刚进入这一场域,地位的高低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重视程度决定。在不了解专业社会工作的前提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于司法社工能力的评判只能通过其毕业院校或既往工作经历,进而决定他们交与社工工作任务的多少与轻重。就司法所而言,与其是对社工的需要,不如说需要人才,需要人手。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司法社工的学历不高,专业水平不足,在短时期内也无法做出出色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为了保证基本工作不出错,行政性的工作成了司法社工首要目标和重点,专业惯习在司法场域中出现了缺失的情况。

(二)评估中:专业惯习在场

司法社工项目的评估中对服务成效的评估主要针对的是专业服务,司法社工在项目过程中所做的是监管和服务,甚至是监管为主,专业服务为辅或没有。在应对评估时,不得不使专业惯习暂时在场。将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融合在行政监管中。“暂时在场”表示专业术语、专业方法体现在评估材料中,并不体现在司法社工的日常工作中。司法社工加班加点准备评估材料,将社会工作理论与方法生搬硬套堆在社矫对象的矫正方案中,构造出一个又一个个别化矫正服务项目。而在实际中,司法社工所做的只是监督社交对象完成矫正期间所需的材料,象征性地问候其家庭情况、生活现状等,除此之外,并没有过多其他的专业服务。机构在清楚司法社工现状的情况下,帮助其想出一系列使专业惯习在场的方法。虽然评估未能促使专业惯习真正在司法场域落地,但至少促使在准备评估材料时思考怎样将专业服务与行政工作进行融合,一定意义上体现了专业惯习的在场。

(三)评估后:专业惯习再次缺场

评估结束后,司法社工又回到了司法所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又处于一个思维水平很低的状态。三种层次的社工,并未因评估发生变化。第一层次是工具人式,按照司法所的吩咐工作,不考虑专业服务,纯做行政事务,甚至忘记自己的社工身份;第二层次是具备一定的專业意识,有意识到自己是社工,在日常工作中强调自己专业身份的存在,但做法不一定专业,专业能力不强;第三层次是专业司法社会工作者,能平衡好行政和专业服务,会在日常中细节中留意专业身份,用专业手法开展专业服务。现实情况中,能做到第三层次的司法社工少之又少,更多回到第一层次或第二层次。他们忘掉专业惯习或本来就不具备专业惯习,在司法所充当一个工具人式的帮手,继续按要求完成各方交给的任务,以生存为目标,暂缓专业理想。专业惯习在评估后再次缺失于司法场域。

三、司法社会工作中的逻辑碰撞

政府和司法社会工作组织两者间产生的张力,使得司法社会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发生了多重逻辑碰撞。司法社会工作者在评估的不同阶段采取的不同策略,即是多重逻辑碰撞的结果。

(一)公权力逻辑与草根逻辑

司法本身代表公权力遵循“监管”逻辑与司法社会工作本身代表民间草根遵循“服务”逻辑之间产生了碰撞。一方面,司法工作是在体制内进行的具有严肃性、授权性和正式性的司法活动。体制保障司法活动的公平正义、赋予其合法性。另一方面,司法社会工作是民间草根组织,不代表公权力,缺少公民合法性授权。于是就产生了矛盾:司法社会工作作为司法的组成部分,而司法社工不是公务员,他在从事这一公务活动时具备相应权力吗?社会工作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在开展司法社会工作时,如何具备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资质?为何民间组织可以承担司法社会工作这一重任而不是司法其他部分的重任呢?司法社工出现工作失误,其责任主体如何划分?更进一步讲,权力部门的遵循自上而下的“监管”逻辑,草根组织遵循自下而上的“服务”逻辑。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司法社会工作中,到底遵循“监管”逻辑还是“服务”逻辑?司法权“监管”逻辑下的强制性与民间组织“服务”逻辑下的自决性所冲突。在一项权力性活动中,民间力量扮演着何种角色?由此产生了第一重逻辑碰撞。

(二)行政性逻辑与专业性逻辑

第二重逻辑碰撞在于,广义的政府短期内行政目标和专业性之间产生的矛盾。一方面,司法工作遵循行政性逻辑,追求目标和效率,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有严格限定。另一方面,专业司法社会工作需要遵循专业规律,不能急于求成。在考虑司法本身目标的基础上,更多着眼于社会工作的理论与实践。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要从服务对象的具体角度及其规律出发。所以就产生了行政性要求的时间达标与专业性要求的效果达标之间的矛盾。司法部门处于行政目的,要求司法社会工作组织在特定时间达到特定目标,但司法社会工作由于其专业属性无法在客观上达到此种行政目标,甚至基于专业角度考量,对于短期目标的追求从长远看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三)他组织逻辑与自组织逻辑

第三重逻辑碰撞在于,自组织与他组织之间的逻辑碰撞。政府对司法社会工作组织进行他组织必不可少,而司法社会工作组织作为民间组织期望自组织。首先,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防线,司法部门通过关注、管理甚至介入司法社会工作组织的活动,保证其在司法规范框架下活动,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维护司法的公权力。从民间组织角度看,这是一种他组织状态。而承担司法社会工作的社工机构,是从事民间活动的非政府组织。虽然其经费来源于政府购买的项目,但作为民间组织,总是希望寻找自身的独立性,去挣脱管理,寻找自己的成长空间。于是就产生了他组织和自组织、介入和挣脱介入之间的逻辑碰撞。

司法社工在从事司法社会工作时处于不断地逻辑碰撞中,使其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司法社工”的双重身份”中来回切换。在日常工作中充当着“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角色,在评估时切换至“司法社工”的身份。如何界定司法社工的工作界限,明确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边界,是当前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亟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席小华.从隔离到契合: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D].上海:华东理工大学,2016.

[2] 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M].李猛,李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59.

[3] P. Bourdieu and L. Wacquant. An Invitation to Reflexive Sociology[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2:221.

[4] 皮埃尔·布迪厄.实践感[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82-87.

[5] 王思斌.中国社会的求—助关系——制度与文化的视角[J].社会学研究,2001(0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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