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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与优化

2021-09-27李庭欣

现代营销·理论 2021年8期
关键词:平台经济反垄断

李庭欣

摘要: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猛发展,一方面,平台经济为人们生活提供了便利,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涉嫌滥用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影响正常的经济竞争秩序,且平台经济的特点使得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界定方法适用困难。因此需要对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予以优化,以便更好的规制平台经济领域健康发展。

关键词:反垄断;平台经济;相关市场

一、平台经济的基本特征

平台经济,是指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新型经济形态,是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具有以下几种特征。

(一)双边市场性

传统经济一般都为单边市场,即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易,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所需的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支付相应的对价。而在平台经济中,则大多为双边市场,例如淘宝,就是阿里巴巴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淘宝这个交易平台,商家通过向淘宝缴纳平台费用来进行經营,消费者再通过平台购买商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二)动态竞争性

平台经济以互联网作为载体,互联网的便捷性导致产品或服务的更新速度会相较于传统经济领域更为迅速,其更新换代速度往往会超过竞争执法机构的预测能力,呈现一种动态竞争的状态。

(三)网络外部性

所谓网络外部性,是指某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会随着消费该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增加[1]。例如电脑的使用者越多,那么对每一位用户来说其价值也就越大。平台网络外部性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同类型用户的数量,还取决于交易平台另一边用户的数量。

二、平台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问题

在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分析所有竞争类型的逻辑起点,因此,界定相关市场对规制这一垄断行为至关重要。

(一)传统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

传统经济领域中界定相关市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需求替代性、供给替代性、假定垄断者测试((以下简称SSNIP测试法)[2]。前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种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对商品的功能、价格等因素进行考虑,观察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从而界定相关市场。第二种从经营者角度出发,对经营者的生产投入、运输成本等因素进行考量的替代性分析。[3]SSNIP则是建立在需求替代性方法之上的测试方法,先假设经营者为垄断者,初选相关产品市场,然后对该产品进行一个“小而显著地非临时性的涨价”,观测涨价后是否仍有利可图。若是则初选商品市场为相关产品市场;若无则将替代商品加入到该商品市场中,继续进行观测,若仍无则重复上述步骤,直至涨价可盈利,则界定该商品集合市场为相关产品市场。

(二)传统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适用的局限性

前文已经提到平台经不同于传统市场经济领域的特点,这些特点导致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存在适用上的局限性。动态竞争性导致其更新换代速度往往会超过竞争执法机构的预测能力,利用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传统测试法来认定替代产品或服务的难度便会增加,而SSNIP测试法建基于价格理论这一静态世界,以静态的方法来分析动态的竞争不合时宜。其网络外部性特征,使得其领域的市场价格调节机制失灵,平台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并不一定是与传统行业相类似的规模、资金、价格等因素,也可能是因为其用户基数的因素,因此传统企业的反垄断认定方法并不适用于互联网行业。

三、平台经济领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路径优化

(一)改进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考虑到网络效应以及平台独特的定价策略,市场份额计算方法无法准确反映平台的市场力量。平台用户数量对其价值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以用户数量或用户覆盖率为基础来计算市场份额的方法更能反映平台的市场力量。因为多数平台都需要用户注册才能使用,因此可以将“注册用户数量”作为一个计算市场份额的标准,但为了避免有用户注册但未使用的情况,还需查明“专属用户”,即那些经常使用和活跃在平台上的用户,他们能够反映出平台的使用强度和频率。[4]专属用户”的数量表明了用户对平台的依赖程度,其数量越大,用户对平台的依赖程度越高,则市场份额占比越大。

(二)引入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新标准。在认定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更加注重市场进入障碍的评估,一个拥有庞大用户基础的平台更受新用户的青睐,不断吸引新的用户加入平台。同时用户基础的大规模形成会造成锁定效应,用户会倾向于留在大平台上,新的市场进入者往往很难与已经建立起来的平台竞争。例如滴滴现在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用户,形成了典型的规模经济,尽管用户存在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但显著的市场份额差距导致用户倾向于选择拥有庞大用户基础的平台,从而显著提高了市场进入的障碍,巩固了滴滴的市场支配地位。而滴滴也基于庞大的用户基础数据等增加了其他企业市场进入的障碍。

四、结语

平台经济引领着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在这一领域内做好反垄断法的现代化,有助于实现维护市场竞争和提高市场效率的目的,促进我国平台经济的良性发展。而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有限,不能适应平台经济的特性,阻碍了平台经济的有序发展。因此需进一步完善平台经济领域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标准,改进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引入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新标准,规制平台经济的公平竞争,促进我国平台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Katz Michael &Carl Shapiro. Network Externality, Competition and Compatibility[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5(75):424-440.

[2]张世明. 定谳私议: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相关市场”的认定方法[J].经济法学评论,2015年第2期.297-320

[3]王先林:《竞争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 年第 3 版,第 213 页.

[4]叶明:《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困境及其破解路径》,《法商研究》2014 年第1期.第 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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