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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经济制裁的反制法律机制分析

2021-09-27孙秀娟

今日财富 2021年31期
关键词:经济制裁制裁法律

孙秀娟

当今世界格局在不断变化,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日益突出,再加上国际政治经济融合发展背景下,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制裁和反制,早已经深化为国家争夺经济主权的重要手段。现阶段,世界各国在处理解决利益关系过程中,经济制裁已然成为惯用手段,鉴于此,我国急需构建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应对经济制裁的反制法律制度,做到防患于未然,给贸易对手以警示。对此,本文首先分析经济制裁与反制的法理,而后提出了针对经济制裁制定的反制法律制度,维护国家经济主权以及安全,进一步增强、完善经济制裁与反制的法律和政策,进而发挥法治作用,防范、化解他国不正当经济制裁行为,从而维护中国经济主权,维护国家安全。

从当前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看,在世界经济市场环境中,为了达到维护自身霸主主义地位的目的,屡次借助经济制裁手段对他国实施打压,严重影响了世界和平发展的格局。与战争相比,采用经济制裁手段,无需高成本,也没有较大的风险,所以,在现代各国外交过程中频繁出现,成为了各国维护自身经济主权的常用手段。而美国根据经济制裁有关内容建立了非常完备的法律体系,为达目的,将其运用到国际事务中,总体来看,其应用次数在所有国家中最多。

一、经济制裁与反制的基本分析

严格意义上讲,经济制裁与对经济制裁反制,二者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基本相同。而不同之处在于,经济制裁的出发主体为国际内部,对外实施的经济上的制裁,而反制则是指受到制裁的某一国家,做出的回应。基于当前世界格局基本和平状态下,经济制裁作为一种非武力方式,在世界各个国家外交中频繁出现。在经济制裁发起方中,包含了联合国安理会、世界银行、单个国家、多个国家,不同的发起方,其对应的机制不尽相同,对于中国而言,目前,美国的经济制裁法律制度对我国经济安全存在很大威胁,所以,本次研究,主要以美国经济制裁法律制度为背景,进行深度剖析。

(一)经济制裁的法理性

分析经济制裁法理性,首要任务就是解析其是否合法,这里主要依照《联合国宪章》为研究背景。该法作为国际间处理国与国的法律问题的基础,受到各國认可。在该法有关内容中,明确指出并强调了各会员国不得通过威胁、武力等手段处理国际关系,当然,与联合国本意不相符的方式方法也是不被允许的。简单说,可以该条规定理解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此背景下,在学界判断经济制裁是否属于“武力”性质,有广义、狭义两种观点。本文主要采纳的是其中的狭义观点,即武力,为武装、军事力量。例如,美国为了阻止尼加拉瓜获取国际贷款时,利用了本国金融优势地位,指控尼加拉瓜主张,对此,国际法院给出了回应,并不能将美国采取的经济措施定义为违反行为。事实上,若是将经济强制手段也归属于武力行为,会直接影响到世界各国正常贸易运行,这显然违背了国际法。在现实中,各国经济关系相互融合、相互影响,而美国所发起的经济制裁,为了让其更加合理,都是借助一些看似“合理”的理由,从而在不违背国际法原则基础上,达到其目的。比如,2019年,美国抓住了美墨边境非法移民、走私问题,宣布要对墨西哥加征关税,使得这一经济制裁行为合法、合理。由此实施了经济制裁。所以说,在国际间,通过经济制裁手段处理国际纠纷,并没有违背国际法法理,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针对美国所提出的经济制裁看,其目的并不单纯,试图利用“合理”的经济制裁行为,限制第三国企业经营行为,属于次级制裁,而次级制裁破坏了国际经济法制,所以,其合法性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除此之外,在经济制裁中,还需要研究其司法管辖权问题。以美国为例,从其经济制裁成效看,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主要就是建立在域外管辖中的“长臂管辖权”。该权限为美国以正当理由实施次级制裁手段提供了足够支撑,美国利用民事诉讼中的内容,即,只要民事诉讼内容涉及到了该州,则该州法院享有相应的管辖权,由此进行延伸,美国将其扩张到经济制裁法律制度中,这为后续美国实施经济制裁奠定了基础。事实上,早在上世纪初,美国便出台了《对敌贸易法》,该法律的出现,为日后美国建立经济制裁体系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在《对敌贸易法》中,美国总统享有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其中也明确了制裁各项要素概念。比如,针对“person”一词,明确规定为个人、协会、合伙企业、公司、政治团体。而“United States”则定义为,任何方式在美国管辖范围内或被其军队占领的所有陆地和水域、大陆或岛屿。不仅如此,为进一步明确制裁行为的有效实施,美国还专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款,明确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如何对“敌国”实施制裁,如《外国资产管理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等。这一点从美国2017年实出台并施的《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案》中得以验证,美国在该法案中,从具体的制裁范围、制裁方式等方面,针对俄罗斯、朝鲜、伊朗等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另外,美国为了进一步明确并巩固域外管辖权,塑造“合法”形象,通过利用国际法的“保护性原则”、“客观属地原则”、“普遍性原则”等内容,达到了合法性目的,从而明目张胆的建立了带有浓厚霸权主义的管辖体系,即只要关系到美国任何事物,如人员、技术、资本、工业品等,美国享有管辖权。可实际情况是,美国迫使大众认可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并不稳固,因为它所谓的管辖权,已经涉及到其他国家主权并产生威胁性,进而严重影响到国际秩序。如果只是由一个国家的法律,所提出并确立的域外管辖权,通常情况下,其在实质上已经侵犯了制裁目标国、第三国司法主权。而美国之所以这样做,无疑是依照其建立的经济制裁机制以及经济霸权地位,所以,才肆意利用次级制裁行为,实施了一系列危害国际经济秩序的“普遍”经济制裁手段。

(二)对经济制裁反制的法理性

通常情况系,当一国提出并实施对外经济制裁,是源自维护主权意志,所以,严格意义讲,是不会受到国际法体系的约束的。而针对目标国而言,当受到他国经济制裁后,所采用的合理反制自然也不违背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原则”、“WTO公平贸易原则”。根据上文所述可知,主权国家想要对他国实施经济制裁,应当保证具备合理的理由,并且不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所以,这不难发现,当一国对外实施经济制裁时,最为主要的目的就是,维护本国自主权力。由此也可以得出,受到制裁的主权国家,也可以利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反制,从而达到维护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比如,特朗普利用《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案》,对俄罗斯实施经济制裁,针对美国这一行为,俄罗斯联邦委员会采取立法方式,确立了《应对美国及其他国家不友好行为法》。此后,美国从中国进口商品,试图通过增加关税的方式,削弱中国主权和经济,对此,我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采用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条例》等法律法规、国际法基本原则等内容,对从美国进口的商品加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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