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覃塘区农业土地流转制度创新探讨
2021-09-27覃彩英
农村科学实验 2021年22期
覃彩英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农业农村中心,广西 贵港 537128)
引言
我国在农业土地制度的改革进程中,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应该在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民长期承包权基础上,结合农民土地使用的切实利益赋予一定的权利,按照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有偿转让农业土地的使用权,这一举措利于优化土地配置,保障地方土地的经营管理效率。对此,坚持农业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关键是要把握好地方农业经济发展情况、人口流动等多种因素与重难点问题。
1.农村土地流转基本理论
农村地区流转是农村地区的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变,以及在农业用地的性质等不变情况下,农村的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权分离于承包经营权,并将其转移其他的经营者或者是农户。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流转过程。按照我国农村地区土地的归属权划分,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农民有土地的承包权,并不是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对此,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才能流转,所有权无法流转。需要强调的是,土地流转并不会对集体所有性质发生实质变化,且国家所有权的土地并不会因流转而私有化。土地作为国家建设的重要资源,在耕地面积有限的情况下,吃饭问题与国计民生紧密联系。农村土地进行流转后,其适用范围依然是农业生产,不能移作他用。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过程中,将社会发展利益与生态利益相结合,才能促进社会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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