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困境及解决路径
2021-09-26聂梓锋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聂梓锋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空前重要的战略地位上,环境司法治理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我国的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由创设逐渐走向成熟。2020年《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正式确立了生态修复责任这一新的环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1]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统筹适用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得以建立。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同时存在于环境司法保护领域[2],如何统筹各部门法责任以形成环境司法治理合力,是未来司法实践面临的重点问题。本文尝试以民法典绿色原则为指引,对环境刑事司法中生态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如何有机衔接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两种责任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罚配置模式以自由刑并处罚金为主,单处罚金为辅,自由刑和罚金是环境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随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刑事判决附带性地修复生态环境成为司法机关处理环境犯罪案件的常态化方式,[3]这为生态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疏通了衔接通道,减少了二者统筹适用的障碍,但实践中二者衔接不畅的问题仍然存在。
(一)两种责任的混淆
以自由刑并处罚金为主的刑罚配置模式使罚金“执行难”问题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尤为严重,部分地区开始探索环境罚金“修复性易科执行制度”[4],其中以福建、甘肃为代表:福建创设“生态修复补植令”模式,对犯罪人判处罚金同时允许其可以补种林木的方式折抵无力缴纳的罚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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