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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思政元素提炼与实施路径研究

2021-09-22邓琳君

现代职业教育·高职高专 2021年36期
关键词:证据环境保护思政

邓琳君

[关    键   词]  课程思政元素;提炼;实施路径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1)36-0050-02

一、课程思政的内涵

要把握课程思政的内涵,就必须准确区分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两者不是等同关系,而是包含关系。作为思政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既有区分,又密切关联。课程思政的“思政”是广义的“思政”,不仅包含专门以“思政”为目的的思政课程,更包含以专业知识传授为主、以隐形思政育人为辅的非思政课程。思政课程是课程思政的一部分,仅仅代表了具有特定内涵的显性思政教育,不能与课程思政划等号。准确地说,课程思政是将思想政治教育元素有机融入专业课程(非思政课程),发挥其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知识体系教育有机统一的一种思政教育模式。

二、专业课程思政元素提炼——以生态犯罪理论与实务为例

由于生态犯罪理论与实务课程是公安学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授课对象为公安院校的学员。因此,在思政元素的提炼过程中,本课程以德法兼修和忠诚育警为两大维度,结合课程内容和学生学情等特点,以实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警铸剑为目标,共提炼了家国情怀、社会责任、法治精神、人民至上、“四个自信”、执法公正六个思政元素。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德法兼修

1.家国情怀教育——生命共同体

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坚实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提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与“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等理念,要求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

2.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责任

2019年6月5日,习近平向2019年世界环境日全球主场活动致贺信时说:“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是各国的共同责任。”环境容量有限,生态系统脆弱,污染重、损失大、风险高的生态环境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我们必须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不断地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3.法治精神——生态法治

2018年5月18日至19日,习近平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生态环境保护应坚持法治路径,即应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深入思考,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规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以及践行生态环境保护守法。

4.人民至上——提升人民生活的幸福感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优美的环境等的要求越来越高,生态环境在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中的地位不断凸显,环境问题日益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

(二)忠誠育警

1.坚定“四个自信”

2016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就要坚持“四个自信”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执法公正

《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指出: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要着眼于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的执法办案体系、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实战的执法培训体系、有力的执法保障体系,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

三、思政元素在教学内容中的嵌入

通过对生态犯罪理论与实务课程进行设计研究,实现其“专业课程”与思政课程教育的有机融合,知识传授伴随价值引领,嵌入思政要素和因子,能够有效提高生态环境犯罪理论与实务课程的教学效果,同时为新时代新形势下的思想道德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章 生态环境犯罪概述》主要讲授生态环境犯罪的基础知识,包括生态环境犯罪概念、范围、种类、特征、现状。本章将结合我国生态环境现状,向学生介绍我国生态系统面临的退化压力,引起学生对生态危机防范、生态违法犯罪预防与惩治等问题的重视。本章将重点阐述打击生态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的必要性,使学生领会打击生态环境犯罪的重要意义。只有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扼杀在摇篮之中,才能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不断推动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第二章 生态环境犯罪的属性》主要讲授法定犯,包括法定犯的概念、法定犯与自然犯、涉林犯罪与法定犯。本章将重点阐述行政犯内涵的意义。罪刑法定,使学生能够合理划定刑行界限,没有行政法依据的,不得轻易认定为犯罪。在立法上,只有当某种行为用行政法中处罚措施不足以保护法益的时候,才能动用刑法,不得轻易将行政法尚属空白的行为直接上升到刑法立法。

《第三章 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主要对个案进行讲解,包括污染环境案、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本章将重点对“污染环境罪”罪名的修改完善进行阐述。《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对我国原《刑法》第338条的罪状进行了修改。由此,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演变为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立法,对环境法益进行直接保护,反映了环境的独立价值,体现了生态中心主义的道德诉求,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事业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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