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官法是“保障法”更是“约束法”
2021-09-18曾勋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21年8期
曾勋
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下简称监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继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之后,国家在深化纪检监察體制改革的立法上,又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深厚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推进反腐败斗争,打虎拍蝇,激浊扬清,有效遏制了腐败蔓延势头。无数纪检监察人在这场没有硝烟的反腐败斗争中,冲锋在一线,书写了忠诚、干净、担当的故事。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明确了制定监察官法是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重要举措。彼时,不少专家学者曾提出,古代监察制度的智慧有借鉴之处。比如,对监察官吏的选拔任用,标准规范都比较高。汉代大部分监察官由地方官察举推荐,胜任者必定才德出众,他们的修养和身份已对其行为形成了约束。自古以来的法律对监察官的管束与惩戒往往更为严厉,《大清律例》就规定,科道官如受贿同等财物,较其他官员罪加二等。
如今,监察官法出台,对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深远。细读监察官法条文,不难发现其中蕴含着古代优秀的政治智慧,它更“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现代法理文明角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公众关切的问题。
《韩非子》一书说:“夫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万全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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