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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可不是你想骑进小区就能骑进去的

2021-09-17思寒

妇女生活 2021年9期
关键词:一审物业公司保安

思寒

男子骑共享单车进小区被保安阻止,争执中男子受伤,向物业和保安公司索赔。一审法院判决骑车人自担三成责任。结果原被告都提出上诉。2021年4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起因:骑共享单车欲进小区,被保安拉拽人车倒地,骑车人受伤

2017年11月,上海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上海市某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聘用保安公司30名保安,为某小区提供安保服务,物业公司每月支付每个保安服务费用和加班费用。

2018年4月8日9时42分许,张岚骑共享单车欲进入某小区时,被保安李建平阻止。张岚不予理睬,路过门岗时也未减速,继续骑行。李建平上前拉拽自行车把手,结果导致张岚倒地受伤。

随后,张岚先后赴瑞金医院、徐汇区枫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龙华医院、中山医院就诊并康复治疗,支出各项医疗费用约5.8万元,其中保安公司为张岚垫付医疗费1万元。张岚治疗期间,还产生了购买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聘请医院护工等费用。

2018年5月30日,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就张岚损伤程度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其构成轻伤。

2018年10月15日,上海宋慈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岚因被人推倒致伤,现右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伤残。张岚为该次鉴定支付鉴定费2850元。

2018年11月28日,小区业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表示为维持小区内生活秩序,曾要求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加强管理,禁止各种共享单车进入小区。

争论:涉事小区禁止共享单车入内,保安正常履行职责,虽方式欠妥,但骑车人也有过错

为索赔相关费用,张岚把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告到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8日、3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三方当事人围绕各方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张岚指出,自己作为享誉世界的手风琴演奏家,因此次事件导致膝盖受伤、腿部残疾,对其手风琴演奏事业造成了毁灭性打击,不仅他自己身心受到严重损害,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对父母的赡养资助。

张岚认为,保安公司根据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提供小区安保服务,但未按照规定对保安进行相应的知识技能培训,造成涉案保安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正当履行职务致他受伤,故保安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接受服务方,对保安亦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同时对事发地范围内也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在法庭上为自己辩解,涉事小区张贴有禁止共享单车进入的标识,原告对涉事保安的多次提醒未予理会,欲继续骑行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后涉事保安上前抓住原告共享单车车把手导致事故发生,虽然保安的处置方式欠妥,但属于正常履行职责,故原告自身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将涉事小区的保安工作外包给保安公司,虽然对保安的工作也有监督的职责,但不参与实际管理,故原告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保安公司在法庭上也强调了原告自身的过错,辩称事发小区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原告违反规定骑行共享单车欲进入小区,涉事保安李建平系履行职责行为。李建平多次提醒,原告仍置之不理,李建平不得不出手制止,这才导致事故发生,对此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

保安公司在法庭上强调,保安根据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的要求履行维护业主利益及保护小区安全的职责,不存在过错,故保安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认定事发时保安存在过错,但他的工作场所也是在物业公司处,大部分工作在物业公司监督管理之下,故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共享单车禁止进入居民小区并非强制性规定,其进入小区亦不会发生显著危害,保安拉拽原告车把的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危险性更甚,故本案中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则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骑行共享单车欲进入居民小区,被正在履行小区物业管理职责的保安公司员工阻止。保安公司员工在原告尚在骑行过程中拉拽其车把手,未考虑这可能会引起人身伤害,结果导致原告倒地后受伤,对此该保安公司员工存在履职行为不当的过错,构成对原告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

保安公司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物业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属小区物业保安服务外包性质,故保安公司系涉案保安的用人单位,其依法应就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虽然保安公司负有对保安的业务培训责任,物业公司仅对保安有监督作用,但根据两被告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在对保安公司员工进行工作安排、授予职权时也应对保安的合理履职行为做出一定的要求和提示,以确保保安在履职过程中不致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故对于本案中因保安履职不当造成原告的损害,物业公司亦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原告骑共享单车进小区是否应承担责任,是本案中人们关注的焦点,一审法院对此评判称:共享单车运营为市民在城市公共道路内綠色通行提供了便利,禁止其进入小区等管理措施是为了防止共享资源被私自占用及维护小区日常管理秩序,具有正当性,也已经成为人们普遍的共识,对此原告应认知及遵守。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保安确实有喝止原告的行为,但监控视频显示原告当时并无减速停车的行为,而是欲从保安身边骑行进入小区,故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对于责任如何划分,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共享单车禁止进入居民小区并非强制性规定,其进入小区亦不会发生显著的危害,而事发保安拉拽原告车把的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危险性更甚,故本案中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则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27万元,并据此确定被告保安公司、物业公司分别承担56%和14%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告及二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3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点评】

按照《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也是本案原告自担三成责任的法律依据。换言之,如果原告骑行的不是共享单车,而是其他允许进入小区的交通工具,他自身没有过错,那他受伤造成的损失自然要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现实生活中,许多物业都有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的规定,这可以视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禁止共享单车进入小区”做出了自治决定,对进出相关小区的业主及其他外来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而一旦有人违反这一禁令,保安便可予以阻止。鉴于小区保安采取的拉拽骑行车辆车把手的方式具有相当危险性,未能确保对方的人身安全,故保安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共享单车的运营本质上是单车租赁经营,是企业的盈利行为。而小区内部的道路、场地等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是部分人的私有财产。从法律层面上说,原告欲将共享单车骑入小区停放,客观上形成共享单车经营企业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利用他人的私有财产经营牟利的状况。故法院据此认定原告意欲骑共享单车进小区,且不听保安劝阻存在过错,进而判定其应承担三成责任是合理的。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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