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第1部分──总体情况及与现有标准的比对
2021-09-17徐志荣姚轶王浙明朱俊徐佳琦
徐志荣 ,姚轶,王浙明,朱俊,徐佳琦
(1.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0007; 2.杭州环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5)
2020年6月10日,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260–2020,以下简称《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并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广东省之后,全国第二个关于电镀水污染物的地方排放标准。为配合标准的贯彻实施,本文就《标准》的制定背景、制定思路、主要内容、与广东地方标准的比较、总镉和总镍限值确定等内容分两部分进行介绍,以期为浙江省电镀行业的相关管理部门、电镀企业(园区)以及相关环保公司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标准》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也为其他省市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提供借鉴和参考依据。本部分重点介绍《标准》制定的总体情况及与广东地方标准的比较。
1 制定背景
1.1 制定的必要性
浙江省是传统的电镀大省,电镀企业数量位列广东省之后居全国第二。早在2010年就出台了《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环发[2010]30号),并于2011年印发《浙江省电镀行业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1]67号),形成了电镀企业污染综合整治验收标准56条,开展了电镀行业整治工作。基于2012年行业整治成果以及行业转型升级、重金属减排与水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2013年底提出用3年时间逐步推进全省实施《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的“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经过近4年的推进、试点与实施,以下几个问题日益凸显:
(1) 难以全指标稳定达标。虽然浙江的太湖流域于2008年就实施“表3”特别排放限值,但是浙江其他地区(尤其是温州地区)现有电镀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及管理水平,难以做到全指标稳定达标,最突出的是总镍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