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引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出台侧记
2021-09-17杨海滨
山东人大工作 2021年8期
□杨海滨 陈 卓

6月23日,省人大调研组赴淄博开展立法调研
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工会依法履行维权职能提供了制度支撑,为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了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姚潜迅说。
顺应立法需求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引下,我国劳动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我省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在当前国家经济转型升级关键时期,劳动关系发展呈多样化、复杂化态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日渐突出。在少数地区、行业和企事业单位中,还存在着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安全生产环境条件管理不到位,非公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工伤待遇难以落实、改制企业的相关善后工作不到位等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问题,个别用人单位不配合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现象仍然存在。
由于相关法律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对具体工作内容的规定,也缺乏对用人单位不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运用中较有难度。而相关政策的规定尽管细化了职责和工作内容,但由于未上升至立法,对企业的侵权行为难以起到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只有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及监督内容、形式、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职责、法律责任等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才能实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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