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与超越
2021-09-16姜沅伯
清华金融评论 2021年3期
关键词:程序

由于现行法律未能细致考虑,上市公司重整演化为分段式重整的实践模式。为将债务处理和企业价值恢复有效结合,应在《企业破产法》中对上市公司予以充分关注,以《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建立的会商机制为起点,研究确立上市公司重整与重组合并处理的制度方案。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整是企业恢复经营、重获生机的基本机制。同时,资产重组也是上市公司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断做大做强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和重组之间的权力配置与程序衔接不畅,导致上市公司的恢复重建承担了较大的制度性成本。这一问题仍应回归制度本源,从法律层面予以思考和解决。
上市公司“分段式重整”的制度性成本
自《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生效,至今已有13年时间。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有60余家上市公司完成重整。重整制度帮助这些上市公司走出债务泥潭,实现重建与更生。但是,通过归纳总结这些上市公司的重整实践,可以发现一个比较普遍的特点:上市公司重建工作分为明显的两段,即法院主导下的重整程序和后续的资产重组程序。重整程序主要是债务重组和减免,资产重组程序则是优良资产注入。在我国,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需要由证券监管机构履行相应的许可程序。这种现象被形象地称为“两步走”。“浙江海纳重整案”是《企业破产法》生效后的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成为当年最受关注的证券市场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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