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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饲料含铁案件看饲料监管执法的灵活性

2021-09-16殷晓龙李强

新农民 2021年16期

殷晓龙 李强

摘要:饲料含有铁丝、螺钉及铁钉等铁质杂物,被养殖户饲养的牛摄入体内,存在牛随时死亡的隐患及危险。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遇到一起饲料含铁案件,双方纠纷升级后,经多轮调解,最终饲料生产企业与养殖户达成协议。就此,生产企业存在的隐患得到及时排除,养殖户担心的牛只死亡风险也得到保障。

關键词:饲料杂质;永磁筒;牛用吸铁器

吉林省四平市某生物饲料厂(以下简称厂方)生产的生物发酵饲料,在科左后旗广受欢迎。因科左中旗南部边界与科左后旗接壤,巴彦塔拉农场养殖户魏某某(以下简称魏某某)通过快手平台看到相关宣传视频,经人介绍于2020年6月11日从饲料厂直接购买了生物饲料。

魏某某是实行自繁自育生产的繁殖母牛养殖大户,牛存栏105头。他所购生物饲料共计3t,包装规格为每袋40kg,即共购入75袋。从6月14日~7月中旬间的40余日里,魏某某共饲喂45袋。因偶然间发现饲料内含有铁钉、铁丝、碎石等杂物,于是立即停止饲喂,将剩余30袋生物饲料封存,马上与厂方联系并反映发现的问题。后经双方使用仪器共同检测,魏某某饲养的105头牛中41头体内含有铁(以下简称含铁牛)。魏某某取剩余饲料1袋开包、过筛,发现饲料中含铁约为50g,主要为:铁丝、铁钉、螺丝、碎石。上述金属异物,牛摄入后可造成创伤性网胃炎。若异物刺伤网胃,又穿透膈肌伤及心包可造成创伤性心包炎,严重的可致牲畜死亡。

厂方与魏某某协商过程中,因双方针对赔偿及如何解决含铁牛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后厂方以没有造成实质性经济损失为由,对魏某某不予理会。魏某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因确实没有造成实质性经济损失,公安部门也无法继续处理。魏某某同家人前去百公里外的饲料厂寻找厂方负责人协商,期间双方发生争吵,厂方也为此报了警。随后,双方协商调解处于胶着停滞状态。另外,魏某某年迈的母亲因为此事不能得到解决,担心含铁牛死亡造成家庭巨大经济损失,竟然一时心急病倒。

2020年8月26日,魏某某在没有其它办法的情况下,电话举报厂方饲料含铁问题,要求旗农牧局执法介入。当天,旗农牧局组成2人调查组赴巴彦塔拉农场养殖户魏某某家中现场调查。9月3日,厂方派员到魏某某家参加旗农牧局2人调查组的调解,并达成初步调解意见。调解依据如下:

(1)厂方与养殖户参加调解,是调解成功的先决条件;

(2)饲料厂如不参加调解,调查组将推进启动执法处罚程序并将饲料含铁情况形成报告作为协查函附件送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处理。另外,养殖户魏某某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宣扬厂方产品质量问题,必然对其市场销售造成消极影响;

(3)养殖户魏某某如不参加调解,一味想通过公安部门调查甚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含铁牛没有死亡即没有实质性巨大经济损失,这种办法将旷日持久、徒生烦恼;

(4)饲料厂必须就问题产品承担其相应责任;

(5)养殖户魏某某通过化解风险不再继续追究。

经过3h调解,双方初步达成协议,握手言和。另外,为了确认能否对含铁牛瘤胃里安装一种新型牛用吸铁器以消除铁质杂质影响,双方进行为期15d调查,双方的意见将决定协议签署时此种方式是否采用。

9月22日,在旗农牧局调查组的鉴证下,乙方厂方与甲方魏某某签订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是为降低含铁牛因已食入铁质杂物死亡风险,甲方负责41头含铁牛除铁作业1次,乙方每头牛支付甲方100元;

二是合同生效后15个月内,含铁牛因已食入铁质杂物死亡,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死亡原因由甲乙双方各选派一名兽医通过解剖确认。确定死亡原因为因已食入饲料中的铁质杂物死亡,乙方负责赔偿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死亡含铁牛的作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是为降低含铁牛因已食入铁质杂物死亡造成经济损失,乙方需为含铁牛购买保险,可以用甲方名义参保,甲方应全力配合。含铁牛购买保险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四是协议生效条件包括如下两条,缺一不可。一是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上签字;二是甲方将剩余30袋饲料(生产日期2020年5月15日)交还乙方无害化处理,乙方退还饲料款。

五是甲乙双方签字表示均遵守道德条款。即双方均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承担自身责任,自审良知,不做对对方不利的事情,出现纠纷友好协商解决。

就此,这一案件得到最终解决。饲料厂方,已于8月末购入永磁筒解决了铁质杂质进入产品的隐患,同时加强了原料采购管控。养殖户魏某某生产生活步入平静。从饲料日常监管执法的角度看,不局限于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怀着一颗有温度的心,灵活执法,有时候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邵勇军.从饲料质量安全监测看饲料监管的必要性[J].当代畜牧,2017,14(382):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