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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育惩戒权限探析

2021-09-16费东旭孙明娟/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21年9期
关键词:教育教师学生

费东旭 孙明娟/

摘要

在日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需要教师理解教育惩戒权的含义,避免惩戒过程中出现乱施和缺失现象。同时还需多元主体的共同协商、相互调节,把教育惩戒权逐步规范且系统化。在惩戒中,教师需要遵循惩戒的三个阶段流程,对学生违规行为进行分析,选择符合学生身心及个性发展特点的惩戒方式进行惩戒,以达到戒除的目的。

关键词

教育惩戒权  学生发展  惩戒权限

教师属于社会公益性的岗位,作为教师,课堂教学不能是机械的,必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和学生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互动,而在互动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教职工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既要履行职责又不能侵犯学生的权益。为更好地规范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履行教师的职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2019年11月22日,《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规则明确予以教师及学生双方利益的保障。“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一项基本职权。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出现违规行为时,不实施“惩戒”是渎职的行为,实施了“惩戒”,又要考虑其后果是否对学生造成伤害,这样就形成了教师两难的境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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