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调查意见的性质及法律效力分析
2021-09-16于浩淼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4期
于浩淼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的公布是我过技术事实查明手段完善发展的里程碑,标志着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该制度就像是为法科专业出身的法官赋予了专业技术知识,对于辅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以及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和审理质量具有现实意义。该规定赋予技术调查官辅助技术事实查明的相关职责,其中,关于技术调查官出具技术调查意见是否公开以及是否得以质证存在一定的争论。本文将以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产生目的及发展过程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通过我国的证据制度以及相关司法制度着重分析技术调查意见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关键词:技术事实;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意见;证据质证
技术调查官在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的过程中提出技术调查意见职责的规定体现在《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并且《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将技术调查意见提出的时间限制在案件评议之前。厘清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身份地位是回答技术调查意见性质及法律效力的首要问题。作为技术事实查明手段之一,其与委托司法鉴定制度、专家证人制度、专家陪审制度共同为知识产权案件中技术事实查明提供机制和制度的保障。从《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可以窥见技术调查官的法律地位和身份有别于鉴定人、专家辅助人、陪审法官,从《暂行规定》中的“司法辅助人员”转变为“审判辅助人员”,由此可见,其身份地位被进一步明确类似于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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