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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情势变更原则中“变更”认定的研究

2021-09-16寇致远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4期

寇致远

摘 要: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准确适用常常难以把握,对“变更”的理解不够深入。本文在梳理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立法状况的基础上,说明了当前对于认定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变更”存在的不足,继而针对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不仅对“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和“重大变化”四个必要条件逐一进行细化,而且在将“变更”情形类型化的前提下强调处理案件时所应当关注的要点,使得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变更”变得更加清晰明确,有助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进一步高效化、合理化,有利于建设法治中国和提高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无法预见;商业风险;明显不公平;重大变化

作为合同法上一项特殊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被视为是对合同约束力的一种冲击、对“契约必须严守”原则的一种修正,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履行终止以前,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甚至丧失,以至于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因此应当允许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1]。情势变更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作为基石,借助司法权力或者仲裁,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变更或者解除已经生效的合同,从而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重新进行分配,以避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明显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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