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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债共签”制度的司法困境与出路

2021-09-16曾婷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21年4期

曾婷

摘 要: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制度正式被《民法典》所确立,但经过三年的司法实践发现在该制度下认定的夫妻债务纠纷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如夫妻合意的认定标准的随意性、仅凭金额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过重、夫妻债务清偿难以落实等。《民法典》规定过于原则性,应当通过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已经存在的问题:以列举式的方式防止夫妻合意推定的肆意扩大、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权限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特定情况下减轻债权人的举证程度、完善债务清偿方式等。

关键词:共债共签;夫妻合意;日常家事代理权;债权人举证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款:“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法条实际上全面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8新解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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