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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法律规制的逻辑展开
——兼采与韩国刑事法律相比较的视角

2021-09-14王翠霞

社会科学家 2021年5期

王翠霞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在我国刑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中,主要体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同时辐射其他集资类行为的犯罪(如非法募集基金型的非法经营罪)和金融类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类犯罪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非法性的认定、不同罪名下的行为方式认定、承继性犯罪认定以及犯罪数额认定等方面的问题。且此类犯罪系涉众型经济犯罪,集资参与人众多,犯罪数额呈增长趋势,在分析问题的同时也要研究对于此类行为的规制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最初在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的,是对1979年刑法典的补充[1]。后纳入1997年刑法典。

(一)司法数据解析

根据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显示,从2001年至2020年6月,已裁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案件数量为24246件,集资诈骗罪一审案件数量为2619件(部分数据如图1)。其中,犯罪数额过亿元的一审案件数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2874件,集资诈骗罪为184件(部分数据如图2)。

图1 2014-2019年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案件数量走势

图2 2014-2019年非法集资犯罪数额过亿元一审案件数量走势

由此可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为主要罪名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大致呈现逐年上升之势,且涉案金额过亿元的案件也是逐年增多。重特大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增多,涉案面广,社会影响巨大,对国家金融管理体制造成重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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