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动力机制、治理模式与实践情境
——基于国家生态治理重点区域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
2021-09-14司林波张锦超
青海社会科学 2021年4期
◇司林波 张锦超
一、文献述评
生态环境从其总体状况来看,具有边界上的模糊性及在传播上呈现出单向或多向流动的特性。实践证明,原有依靠行政区划进行单一属地治理的环境治理模式已无法适应生态环境自身特性及有效治理的现实需要。跨行政区生态区域内政府间协同治理已成为提升政府环境治理水平与治理效果的重要途径。
国内学术界对于跨行政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相关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一是对跨行政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原因进行分析。蔡岚从制度性集体行动理论视角说明嵌入式网络机制所带来的治理交易成本下降是跨行政区各政府采用协同治理模式的主要原因[1]。田玉麟等认为行政区划分割性与生态环境整体性的冲突促使了跨行政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生成[2]。二是对跨行政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组织形式及其制约因素的分析。锁利铭基于对协同治理实践与网络治理理论的比较分析,提出联席型、牵头型及支持型三种不同的协同治理组织[3]。刘彩云等提出协同治理主体间的目标和诉求差异、地方政府风险意识的碎片化、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与风险控制之间的冲突、协同治理主体角色观念的转变困难是制约协同机制发挥作用的主要影响因素[4]。三是针对目前跨行政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运转现状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及保障措施。孟庆瑜通过对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立法现状和问题的分析,基于三地环境立法的困境提出通过探索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立法保障机制,构建跨行政区环境资源法律体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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