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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灾债券的保险法规制

2021-09-14王才伟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王才伟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

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The 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简称NFIP)是1968年美国《全国洪水保险法》创设的一项非工程性减灾计划[1],用于降低洪泛区受灾风险以及减轻国家救灾资金负担。因为在该计划创设之前,当遇到巨灾时,NFIP的主要负责机构—联邦应急管理署(FEMA)会向国会申请有息贷款,同时国会可酌情拨款资助,承保责任最终会落到政府的身上[2]。而该计划设立后,FEMA便可通过灵活的市场手段管理风险,减轻巨灾发生时对国家财政救济的依赖。

2014年美国通过的《房主洪水保险支付能力法案》授权NFIP可采取再保险或者向证券市场转移风险的方式来缓解保险风险。于是,FEMA开始采用金融衍生品等方式寻求NFIP风险的转移或分散。而“巨灾债券”便是主要的风险转移技术。巨灾债券是“由保险公司或大型企业发行的,未来债券本金及利息的偿还与巨灾触发事件的发生情况相联系的有价证券”[3]。

近三年来,FEMA每年都进行了巨灾债券的交易。2018年8月,FEMA与再保险人Hannover Re达成3年期(2018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的保险连接证券(ILS)交易,向其转让NFIP的5亿美元的保险风险。该交易协议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当损失在50亿至100亿美元之间时,为损失的3.5%提供保险;第二部分是当损失在75亿至100亿美元之间时,为损失的13%提供保险[4]。此处的保险连接证券便为“巨灾债券”。Hannover Re作为“转换器”(transformer),一方面为NFIP的5亿风险提供再保险,收取FEMA每年6200万美元的保费;另一方面作为发行人发行“赔偿触发型巨灾债券”(indemnity triggered cat bond),将债券卖给证券市场投资者以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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