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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党委、董事会、经理层“三位一体”实操路径

2021-09-13徐丽超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10期
关键词:党委经理层三位一体

摘要:国有企业的党委、董事会、经理层作为其实际发展、运营的主体,应以各自的职权为依据制定切合实际的权责清单,依法、依规、合理协同开展工作,做到“三位一体”,服务于国有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党委;董事会;经理层;三位一体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取得新的成就,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市场主体活力和競争力日益增强,特别是作为公有制经济重要主体的国有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供给侧改革等举措,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断提升。

在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中,党委、董事会、经理层是企业发展的三个重要主体,国家相关法律文件对于三个主体的职责有非常明确且硬性的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各治理主体不缺位、不越位,不相互替代、不各自为政。

在上述基本要求的引领下,如何将国有企业的实际发展与党委、董事会、经理层三个主体的职责有机结合,做到“三位一体”乃是重中之重。

一、党委领导作用的实操路径

党委在国有企业的发展中起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基本遵循《党委前置决策清单》的具体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党委前置决策清单》的制定旨在将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董事会讨论之前,需要在党委先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交董事会,这一点不仅是政策原则,也已经成为所有国企决策的基本流程。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对于“哪些事项需要党委进行前置决策讨论”、“前置决策讨论意见有什么样的效力”以及董事会是否会对讨论结果有不同意见等,不无困惑,甚至有些企业为了保险起见把党委重大事项前置决策变成了公司所有决策事项,事情无论大小,上到战略规划,下到职工午饭问题,都来讨论决策一番,

解决办法就是企业在制定《党委决策前置问题清单》时,必须清楚前置讨论包括决定和把关两类。决定权主要是指在特定几个方面,党委的意见是决定性的,如涉及党的建设、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企业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决策由党委研究决定,董事会、经理层按程序办理。把关权主要是指对于“三重一大”问题,党委的研究结论是提供讨论的,如对于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和企业管控模式,应由董事会、经理层决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需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在发展运营特点,科学制定《党委决策前置问题清单》。

二、董事会决策作用的实操路径

董事会在国有企业的发展中主要起决策作用:战略管理、科学决策、风险防控,基本遵循《董事会决策事项清单》的具体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董事会决策事项清单》旨在描述董事会对国有企业的哪些事项有最终决策权,且在决策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依规、合理。

依法,即董事会决策事项是有法定内容和法定依据的,企业需要在满足《公司法》基本要求基础上再进行完善补充。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决策事项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11项

依规,即落实董事会职权、需要董事会承担的职权等需要依据出法律以外的重要法规开展,如《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规定“依法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权,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权。”因此,企业要想落实董事会职权,需要把这些董事会行权的具体政策要求事项逐一明确。

合理,即应按照董事会在企业法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来明确其决策范围。董事会作为国有企业的决策中心,主要功能是定战略、做决策、控风险。所以,在重大战略事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重要风险控制事项等方面,需要根据每个企业实际情况,明确董事会的权责边界。

三、经理层执行作用的实操路径

经理层在国有企业发展中起执行作用:决策执行、日常管理、业务指挥,基本遵循《经理层经营权限清单》的具体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经理层首先应制定《经理层经营权限清单》,该权限清单一般是和《董事会决策事项清单》相协调,在时间节点上应一并完成。《公司法》规定的经理层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等8项。不同的国有企业在在确定董事会职权时以及国有股东在给派出董事授权时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相关职权。

党委、董事会、经理层作为国有企业实际运营和发展的三大主体,应审慎厘清权责、科学制定清单、严格执行清单,在此基础上“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做到三位一体,切实服务于国有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中杰.董事会治理[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11

[2]仲继银.董事会与公司治理[M].企业管理出版社.2018.10

[3]F.Robert Jacobs.运营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20.04

[4]马连福等.公司治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01

[5]宁向东.国有企业改革与董事会建设[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03

作者简介:徐丽超(1988.6-),女,汉族,吉林松原,哲学硕士,云南工投君阳投资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研究方向:金融投资、风险控制与内部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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