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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银行卡营销活动的涉税事项和相关会计处理

2021-09-13刘剑

金卡生活 2021年9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活动

刘剑

各类营销活动的重要目的是发展新客户或回馈老客户。银行卡营销活动的直接获益者是银行卡持卡人。持卡人获益的形式包括获赠礼品、红包、积分、票券或权益,银行卡消费享受立减或多倍积分,银行卡消费返现,以优惠价格抢购电子票券等。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应纳税的个人所得包括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获益即有所得”。“持卡人参加各类营销活动获得了一定的好处或经济利益,看起来似乎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偶然所得”。如果是这样,发起银行卡营销活动的商业银行就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当前,各家商业银行都非常重视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本文从银行卡营销活动的涉税事项和相关会计处理角度观察浅析,希望能为商业银行带来思考。

关于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如果持卡人从营销活动中获益被认定为“偶然所得”,发起营销活动的商业银行需要为获益的持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偶然所得应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即无起征点,应按照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的计征原则,实际获益金额为税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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