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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准确把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要求的探讨

2021-09-13温浩

新农业 2021年17期
关键词:许可证许可农作物

温浩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是我国种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好这一制度,依法合规规做好许可核发,对于准确把握许可要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保护企业合法權益,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多年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在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4个方面内容,以供参考。

1 掌握许可依据

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在法律法规框架内依法实施。许可核发过程中应当注意深入把握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实施行政许可的总依据和总原则,规范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设立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并对许可核发程序、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细化了许可核发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等。《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019年和2020年3次修订,要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对具体事项审查:审查品种名称时,可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品种名称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审查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和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有效性时,可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 明确受理权限

生产经营范围为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县级以上核发;生产经营范围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和企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申请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审核,省级核发;企业申请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审核,农业农村部核发。需要注意企业申请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和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按作物类型划分,涵盖所有农作物。按审核受理一般规定,审核环节由县级或省级负责,地市级无审核职能和权限。特殊情况下,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县级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可由地市级农业主管部门代审。

3 严格核发条件

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一是设施设备产权。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或者为其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满足申办许可证要求的最低基本条件所涉及的设施设备,不能租用,也不能为个人名下资产,超出规定设定最低条件要求的设施、设备、资产条件可不受上述限制。办公场所可以租赁但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二是品种条件。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通过审定,特别是鲜食、爆裂玉米属于玉米,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当通过审定。对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证书,并处于品种权保护期内的品种,应当征得品种权人书面同意。三是人员资质。对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已经取消相关水平准入要求。审核时不应要求相关技术人员具有资格证书,不得额外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格证明资料。只要申请企业具备人员数量、工种、专职要求,即可视为满足要求。技术人员从事的工种可以由一人兼职多项,即一人可以同时作为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技术员。

4 规范制作证书

证书不得无许可信息代码。核发许可证,必须使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平台通过软件自动生成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信息代码。核发没有许可信息代码许可证属于不规范发证。证书不得缩小种子生产地点。种子生产地点应为种子生产所在地。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作物生产地点应当标注至省级。核发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经常出现生产地点核发到县级现象。这既属于不按规定核发许可证行为,也迫使种子企业增加变更生产地点办理频次,增大企业负担。证书应完整标注许可证类型。许可证编号前缀标明企业生产经营类型,类型不得缺少,多类型应按序同时标注。如对企业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主要农作物、非主要农作物3类种子生产经营,其许可编号前缀应标注为BCD,不能按最高级别只标注B,也不能标注CD,更不能只标注C或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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