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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引发纠纷 依法交付承运免责

2021-09-13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32期

青岛隆合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合源公司)委托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出运货物至西班牙瓦伦西亚,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为签发正本提单。2019年3月,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在瓦伦西亚港卸货,并交付收货人。在隆合源公司向买卖合同项下的买方(即收貨人)索要货款时,其称已收到货物,但并未交付货款。隆合源公司作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随后,隆合源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将法国达飞海运集团、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货款损失。

法国达飞海运集团辩称,其交付货物的依据是西班牙瓦伦西亚公证处出具的《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收货人申请对涉案提单的效力进行注销,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西班牙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载明,《证明书》是依照《西班牙航海条例》作出的,即使在收货人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别无选择,只能交付货物,否则违反西班牙法的规定。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证明书》系依照西班牙法律作出的生效文书。根据《证明书》的要求,法国达飞海运集团作为承运人应当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交付给收货人。事实上,承运人也是收到《证明书》之后在目的港把货交付收货人的,符合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隆合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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