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专有权及其实现机制
2021-09-13邓社民相里六续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邓社民,相里六续
(1.新疆大学 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研究中心,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2.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3.西安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一、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定地域的群体集体创造,或传承人维持、使用、发展、表现的过程中作出的创造性贡献被群体所认可,并代代相传,相对稳定,承载着该地域内群体成员共同传统习惯、价值观念、心理特征和文化底蕴的传统典型元素或固定程式。该传统典型元素或固定程式具有集体性、传统性、变异性、口头性、类同性等特征。其保护范围包括:1.民间文学①包括民间故事、民间诗歌、民间传说、民间谜语、民间歌谣、民间谚语等。和其他口述或记述性表现形式;2.民间艺术,包括以动作、姿势、表情表达的舞蹈、歌舞、戏曲、曲艺等和以平面或者立体为表现形式的民间绘画、图案、雕塑、造型、建筑等;3.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如我国戏剧中,秦腔、京剧和昆曲,表演者在舞台上表演各朝各代的剧目时,穿戴的蟒袍玉带、冠帽盔巾和头饰髯口都是一样的,不因剧种的不同而有差别,这是我国戏曲形成了固定的表演规范以后,就变成了一种传统或者文化元素,便成为民间文学艺术法律要保护的真正客体。”[1]103
目前国内外关于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著作权模式或者特别著作权模式,即将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特殊作品,主张改造著作权法律制度,坚持作品思路以专章或散见的形式规定民间文学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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