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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述我国刑法中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

2021-09-10柯奇奇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1年1期

柯奇奇

内容摘要:刑法学中关于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议变得越来越热,其中形成了以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形式解释论派别和以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实质解释论派别。2010年两位教授先后发表文章《形式解释论的再宣示》、《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更是将两者之争推到了高峰,实质解释论者将形式解释论视为法条主义,形式解释论者则将实质解释论视为是脱离法条。在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形式解释论。此外,笔者还从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视角对当下热门案件(赵春华案)做一个解读。

关键词:形式解释;实质解释;非法持有枪支罪

一: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概述

在我国,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出现在1997年刑法颁布之后,张明楷是实质解释论的忠实提倡者,他认为他所主张的实质解释论是针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而言的,他将法益的保护放在整个实质解释体系的第一位,原因在于:第一,刑法的分则是以犯罪客体(即犯罪所侵害的法益)的类型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这点足以证明法益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第二,刑法上的任何犯罪一定会牵涉到一个或者两个法益,所以刑法解释必须以法益保护为出发点;第三,不管是传统的四要件体系还是德日刑法中所提倡的三阶层、二阶层体系都是以法益的保护为指导的。张明楷认为对于刑法的解释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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