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协议时行政机关的权利救济方式
2021-09-10郭恒智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0期
郭恒智
摘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 》将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案件受理范围,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协议纠纷中法律的适用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行政相对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此外规定了行政机关权利的救济方式为非诉执行。由于行政协议的契约性,很多人认为应该将反向行政诉讼引入我国行政诉讼法,那么是将该理论制度引进行政诉讼法还是继续以司法解释指导实践呢。
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
一、行政协议概述
1.行政协议的概念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其中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从这一规定我们无法得出立法机关对于行政协议的定义,只能得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行为是可訴的,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行政协议认定不统一,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因而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对行政协议进一步予以界定。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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