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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订立合同的效力

2021-09-10张硕丰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4期

张硕丰

摘要: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有效是指完全地发生了意思表示所表达的法律后果。”[1]与之相对,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效力。合同制度是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合同的有效与否,关系到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民事生活中的合同大量无效,就会动摇信用这一社会发展的基石,助长背信弃义之风,使得交易成本增加,交易难度加大。因而明确无效合同的具体判断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已颁行的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和最高法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本文旨在浅析违反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关键词:合同;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

一、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八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什么是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是区别于任意性规定的法律概念,源自学者对法律规范的分类。区分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意义重大。前者划定司法自治的界限,后者可为私法自治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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