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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下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

2021-09-10许飞龙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4期
关键词:基本原则

许飞龙

摘要: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渐发展与完善,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其他的法律而言,经济法具有变动性和灵活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具有紧密联系。然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我们将从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纵向垄断协议、消费者保护的价值基础探讨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经济法理念 基本原则 纵向垄断协议 消费者保护

一、经济法的理念范畴

当前经济生活纷繁复杂,经济法开始作为国家管理经济活动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为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经济活动提供保障。经济法的理念是国家通过经济立法调整国民经济生活过程中所体现的价值、目标,渗透在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过程中。

以消费者为本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1]自经济法产生以来,愈加重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注重消费者的利益需求。在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中,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对推动社会主义经济的繁荣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经济法通过人文情怀以及对消费者的关注,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促进消费者的个性发展。在这个发展目标上,经济法通过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提高社会整体利益,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理念的标志要素。[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来实现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体而言,经济法更加强调经济发展各方面的合理性与协调性,通过运用各种经济手段,维护市场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此外,经济法还要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关系,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国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是反映并融合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特質和成果的。

本文根据以往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总结,结合眼镜行业实际情况与发展需求,总结提炼出资源优化配置、国家适度干预与社会本位三个基本原则。

资源优化配置是指各类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环节上的合理、有效、有序的流动和分配。经济法自诞生之时起,就肩负着国家干预经济的使命,而干预经济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3]

适度干预原则以尊重市场基本规律为出发点,以纠正市场失灵为使命,旨在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边界做出合理划分,在市场充分发挥作用之余辅以政府适度、合理干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经济体系的干预要以间接手段为主,干预手段应当以法律手段进行。[4]

社会本位原则要求国家与国有企业在经济生活中应当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以照顾社会公众利益、保障和提高社会整体福利为核心目标。经济法作为一切经济活动的指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标志。

三、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

所谓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特定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的行为。博士伦等眼镜商与经销商签订的销售合同实质上就是纵向垄断协议。[5]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经营者之间,比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行为。

博士伦等眼镜商作为眼镜行业市场规模较大、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知名品牌商,涉案企业通过与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控制经销商严格按照“建议零售价”进行销售,确保镜片市场价格体系的稳定,限制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达成并实施了销售镜片的价格垄断协议,达到了固定转售镜片价格或限定镜片最低转售价格的效果,排除和削弱了镜片市场价格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使相关镜片价格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在市场经营者提供同质化商品或服务的前提下,提供价格低廉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往往是消费者选择缔约的对象,这样的经营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有相对的竞争优势。因此,价格竞争作为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也是调整市场交易最有效的手段。消费者在市场中有权选择与其认为“价廉物美”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但是,若经营者之间通过固定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乃至价格的行为来保证所在行业内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处于固定状态,则直接或间接地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提高消费成本。价格垄断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还扭曲价格信号、弱化价格对市场的调节作用,导致市场进入壁垒的产生,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四、消费者保护的价值基础:维护消费者的选择自由。

从表面上看,博士伦等眼镜商通过垄断协议实现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提高了经济效率,但这种效率的提高仅仅是特定个体利益的满足,是建立在其他眼镜生产企业、未与博士伦等眼镜商达成垄断协议的销售商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受损的基础上,其行为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选择权的行使落空。相对于博士伦等经营者,消费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需要法律的倾斜保护。经济法理论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基础,着重维护竞争与保护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指出维护消费者利益是经济法的核心要素。

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理论基础就是保护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即市场提供充分的产品和服务,使消费者自由选择,实现追求理想生活的目标。在此过程中,经济法、反垄断法应保证市场竞争中的各类产品、服务不受固定市场价格、危害竞争的企业合并等市场危害行为。[6]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这种自由是一种实质自由,包含一种后果评价。在垄断状态下,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契约自由无法保证消费者实现自己的价值追求。在自由市场中,消费者处于弱势,消费者要想实现积极自由,就需要法律和政策的倾斜保护,给强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给弱者更多的权利。这种倾斜性的权利义务配置目的在于恢复市场交易中双方的平等关系,保证消费者积极自由的行使。市场竞争应给消费者提供充分的选择机会和范围,市场应提供不同价格、不同功能、不同品质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要。

珍视自由的理由不仅在于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创造社会财富,更是因为自由也是人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方式。我们关注市场竞争中,消费者能否独立不受他人干涉作出选择,也要考虑消费者能否通过选择自由实现自我价值。垄断现象伤害消费者的主体价值,垄断企业在契约自由的名义下隐蔽的侵害消费者,实质上是侵害消费者追求自己值得珍视的生活的可性能力。正是这种实质自由的丧失使人们无法实现自己的价值追求。[7]而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解决垄断问题,必须依靠国家有形之手解决经济循环过程中所产生的市场无法自动调节克服不了的问题和困难。

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的相关内容和范畴也在不断变化。经济法的理念作为人们对经济法准确了解的前提,为实现社会公平、和谐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同时也是经济法价值的体现。经济法维护消费者利益并非是简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物美价廉的商品,而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丰富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和选择机会。经济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选择自由,满足消费者的多样性需求,就是在维护消费者追求自身幸福的实际能力。

参考文献

[1].赵洪涛,刘光勇.分析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J]现代经济信息,2014(06)

[2].贾萍.经济法理念及价值范畴分析[J]法治与社会,2013(09)

[3].李昌麒.经济法理念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4.

[4].赵倩.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J].经济管理,2016(5):179

[5].王健.垄断协议认定与排除、限制竞争的关系研究[J].法学

[6].丁文联.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司法评价[J].法律适用,2014

[7].张永忠.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福利标准:理论确证与法律适用,《政法论坛》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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