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出台最新教育督导规定
2021-09-10桂文
广西教育·D版 2021年5期
桂文
本刊讯 3月30日,自治区政府主席蓝天立签发政府令,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区关于教育督导工作的最新指导文件,对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深化区域教育督导改革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规定》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党建以及党建带团建队建和依法依规办学情况;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幼儿园、中小学现代化学校建设情况,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情况以及教学、科研情况;师德师风和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收费、教育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学校招生、校园安全和卫生、师生身心健康和权益保护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要求,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线上督导与线下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控制督导频次,避免给学校和教师增加负担、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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