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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21-09-10沈士人

客联 2021年6期
关键词:赔偿金

沈士人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在不断寻求完善,通过优化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拓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等诸多手段有效遏制不法行为主体的行为,起到了约束规制的作用。文章基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举证配置以及职业打假乱象等方面探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赔偿金;举证配置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

(一)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有待完善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标志着我国在立法方面得到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得到极大增强,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层面,依然存在较多的不足。当前虽然相关法律对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的基数作出明确规定,运用产品、服务价格与实际损失两种作为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基数的方式,但是两种方式各有缺陷,导致该制度作用发挥大打折扣。当前,《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之中对于惩罚性赔偿倍数及基数等确定,适用了“相应的”这个极其模糊的词汇表示,将更多的裁量权赋予给了法官,对于案件处理上有可能会存在更多的主观性,有失公允性,因此很少有直接援引该项规定的判决存在,应用有限也导致该规定的惩罚性和遏制性作用发挥有限。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依价款或损失设定,通常实际运用较多的是价款的3至10倍。虽然我国赔偿倍数很高,但是从实践成果看,其发挥的作用却并不可观,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则是司法概率较低。从实际结果看,法院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处理的案件,原告多数为职业打假人,大部分提起诉讼的缘由为虚假宣传、标签瑕疵等,而以产品质量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案例比较少,整体上看司法概率较低。由此可见,如果忽略司法概率的问题,即使对倍数进行提升,依然不能发挥出相应的作用。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举证配置不合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来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案件中,通常情况下,消费者需要提供生产者或经营者有“故意或者明知”的行为。因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悬殊,再加上该证据具有明显的主观性。生产经营者会以“不知或者过失”进行抗辩。再者,消费者证明因产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损害与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是具有一定的难度。对于能够提起诉讼的消费者我们可以看出他们是具有一定维权意识的,但在举证责任方面,消费者承担了过重的举证责任。某些情况下,消费者是需要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进行检验鉴定,而这些费用需要自己支付,只有在胜诉后才由生产经营者承担。部分消費者因不愿承担诉讼之累最终选择放弃诉讼,由此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难以落实。

(三)职业打假乱象亟需整治

虽然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有利于监督市场,但多数职业打假人考虑的是低投入高收益,他们很少去关注脏乱差的小型生产企业,更多以大型连锁企业为打假对象。有些职业打假人没有正当职业,以打假所获得赔偿为收入来源,使得职业打假人呈现团体化的发展趋势。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如果将职业打假发展成产业,那将会影响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另外,职业打假者利用公民享有的正当权利,通过一系列手段,加上媒体传播报道,有意无意的向社会传播了打假可以挣钱的概念,严重影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本质。职业打假行为的存在也给行政机关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降低其工作效率。因为职业打假者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并不是产生安全问题的原因,他们没有抓住安全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总是抓着次要问题不放,浪费司法资源,耽误行政机关处理打假问题的精力和时间。再有,安全问题频发的根本原因大都是生产者而非经营者。职业打假人的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刁难经营者,而非抓住生产者的过错,这也导致安全问题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量的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行为占用了行政人员大量的时间,同时也加大了行政机关的工作难度。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首先是在合同领域。建议惩罚性赔偿倍数不能设置过高。若是对于受害者造成了严重损失,应该参考有关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灵活按照相应损失计算赔偿额度。通过这样灵活设计,能够减少上述职业打假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同时也能够有效抑制假货等不法行为问题,维持市场和社会的良好秩序;其次是在侵权领域。建议调整《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构建合理的赔偿额度,以更好发挥该制度的重要作用。至于赔偿倍数设置,设定3倍倍数为限是比较合适的,对于三倍以下的赔偿还可以参考其他因素,由法院进行裁决。建议在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这样能够减少举证成本、诉讼成本、举证难度等,能够更好的保护被侵犯者的权益。总之,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制中,作出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倍数,优化举证责任、明确参考因素等,以此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中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指导条款,充分发挥和有效遏制不法侵权行为的作用。

(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相关案件纠纷中,消费者想要获得惩罚性赔偿金,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首先,生产经营者存在侵权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关于其主观上属于故意或者是否存在过失;其次,生产经营者实施了违法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最后,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实践中,消费者来搜集证据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建议,在一些证据的举证责任上可适用取证责任倒置的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以生产经营者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等外在的证据,判断产品是否达标,而忽略对人体健康安全产生危害的实质性因素。让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能避免消费者滥诉情况的发生。但同时我们也要知道,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一般并不具有产品上的专业知识。例如,对食品是否符合营养价值、是否添加少量有毒有害物质是不清楚的,况且还需要提交食品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的书面证据来说明食品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总而言之,生产经营者对产品是否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应承担证明责任,食品安全质量检查报告也应由生产经营者到专门的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对于不能出具专业质量安全检测鉴定结果的生产经营者,可推定其产品存在问题,促使使惩罚性赔偿制度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三)健全举报制度遏制职业打假

应进一步规范公民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程序,为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可以要求公民对举报内容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后可以对提供重要线索的公民进行一定金额的奖励。除电话热线举报外,可开通相关行政机关的微博微信平台接受举报。但同时为保证行政机构的工作效率,防止举报制度被滥用,应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例如,明确行政机关接到举报后调查证据的时间,规范对举报人的奖励时间和奖励金额的计算方式。与此同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工作效率。以此,减少职业打假者的数量,鼓励举报行为,有效利用社会监督的力量,重点打击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减少安全事件。

参考文献:

[1]吴亚飞. 论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完善[D].华南理工大学,2020.

[2]颜凌云.以《民法典》为遵循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体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1(11):17-18.

[3]唐守东.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检视与完善路径[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21(03):7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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